第一編 總則
第一章 任務、適用范圍和基本原則
第一~二條 立法宗旨、依據和任務
第三~五條 民事訴訟法適用范圍,其中第三條是關于對事項的適用范圍;第四條是關于對地域的適用范圍;第五條是關于對人的適用范圍
第六條 審判獨立原則
第七條 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原則
第八條 訴訟權利平等原則
第九條 調解原則
第十條 合議、回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
第十一條 適用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原則
第十二條 辯論原則
第十三條 處分原則
第十四~十五條 檢察監(jiān)督原則和人民監(jiān)督原則
第十五條 支持起訴原則
第十六條 人民調解原則
第十七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變通或者補充規(guī)定
……
第二章 管轄
第三章 審判組織
第四章 回避
第五章 訴訟參加人
第六章 證據
第七章 期間、送達
第八章 調解
第九章 財產保全和先予執(zhí)行
第十章 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
第十一章 訴訟費用
第二編 審判程序
第十二章 第一審普通程序
第十三章 簡易程序
第十四章 第二審程序
第十五章 特別程序-
第十六章 審判監(jiān)督程序
第十七章 督促程序
第十八章 公示催告程序
第三編 執(zhí)行程序
第十九章 一般規(guī)定
第二十章 執(zhí)行的申請和移送
第二十一章 執(zhí)行措施
第二十二章 執(zhí)行中止和終結
第四編 涉外民事訴訟程序的特別規(guī)定
第二十三章 一般規(guī)定
第二十四章 管 轄
第二十五章 送達、期間
第二十六章 財產保全
第二十七章 仲裁
第二十八章 司法協(xié)助
后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