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牛蘭夫婦絕食的事件發(fā)生以來,多絕食一天,即多引起我國社會和世界的注意的程度深刻一層,承許多讀者函詢本刊對此事的意見,記者屢欲貢其愚妄之見以資商榷,但以周刊未能如日報之適于緊急的時間性,深恐牛蘭已餓得差不多和鬼門關相近,也許我們的文字刊行之日,已是他們倆魂游地府之時,所以屢想下筆而屢次擱置。不料他們的體格總算“結(jié)滾”,整整餓了十六天,雖雙目深陷,消瘦萎頓,已脫人形,還得茍延殘喘,本月十七日已由宋慶齡女士具保送入首都鼓樓醫(yī)院醫(yī)治,并已自愿進食,絕食一事可告一段落,鬼門關大概不必就去,特把對于此事的幾點意見,撮述如左:
(一)司法當局宣言不愿因絕食要挾而在法律上有何遷就通融,這一點當然沒有訾議之余地,但在法律方面是否有何缺憾,卻也不應因為絕食抗議而有所掩蔽。絕食是一事,法律上有無缺憾是另一事,不可混為一談。
(二)牛蘭夫婦請求的要點有兩事,一為移轉(zhuǎn)管轄,移滬審問,一為請外國律師辯護。在中國普通法庭,依法不能聽外國律師出庭(除在特區(qū)各法院有法律特許者外),這一點司法當局不許,誠有充分的理由。但據(jù)記者和精通法學的朋友研究的結(jié)果,依《危害民國緊急治罪法施行條例》第一條,及《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所規(guī)定,此案實應在上海分院審理,這一點司法當局應毅然依法執(zhí)行,而無待于被告之請求,更無待于被告之絕食抗議。
(三)牛蘭和他的妻子汪得利因有危害民國嫌疑,于民國二十年六月十五日在上海四川路南京路兩處先后被捕,到現(xiàn)在被拘留在一年以上,據(jù)司法行政部長羅文干氏上行政院呈文所述遲緩原因,初解上海高等分院,繼被淞滬警備司令部提去訊辦,雖經(jīng)被告提起抗告,即被最高法院駁回,后來軍政部又認為軍事機關對此案無管轄權,把他們解送江寧地方法院……或東或西,或此或彼,解得團團轉(zhuǎn),我們不知道司法當局最初何以不依法確定有管轄權的法院爽爽快快審辦此案,而好像貓銜老鼠似的東奔西拉,致貽司法手續(xù)迂緩之譏?
(四)牛蘭等罪名有待法律裁判,茲姑不論,惟頗有人以我國青年在“危害民國”罪名之下而慘死者多矣,皆以極簡易的手續(xù)結(jié)果他們的性命,未聞所謂黨國名流者起勁呼吁過,今以外國人便鬧得滿城風雨,這誠然是異常沉痛的話,但如認今者所爭為是,愈顯前者之非,似亦不能以前者之非,而主張要一直非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