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界對WTO法的“自足性”問題并無定論,因此,WTO法與國際公法間的關系也并不十分清晰。WTO案例報告中,專家依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31、32條規(guī)定的條約解釋規(guī)則,試圖來彌補、澄清、消弭《WTO協(xié)定》中的漏洞、模糊和沖突。然而,《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31條、第32條本身的規(guī)定也存在諸多模糊之處,因此,借助WTO爭端解決機構的裁決報告中對第31條、第32條在諸多個案中的適用及其詮釋,作者試圖通過對這兩條的含義、價值、適用、模糊性、沖突等問題的探究,以達到明晰條約解釋諸要素間的聯系、區(qū)別及作用機制。條約解釋問題還涉及其他許多重大的國際法基本理論問題,包括條約對第三方的效力問題、條約解釋對維護國際法體系的作用等。該研究對完善我國國內條約解釋制度也具有積極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