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WTO非違法之訴,這種保護合法預期利益的嗣后程序救濟制度的存在,我國國際貿易行政管理機關在制定或實施一項有關涉及國際貿易管理的抽象行政行為或者具體行政行為時要考慮我國在人世文件中對特定產品所作出的關稅減讓承諾,要綜合考慮一項可能并不違反WTO協(xié)議的國際貿易管理政策的出臺是否會損害WTO其他成員方的合法預期利益,從而“授人以柄”,創(chuàng)造出其他成員方在WTO爭端解決機制中對我國提出非違法之訴指控的條件,避免針對我國的非違法之訴指控的發(fā)生。面臨WTO其他成員方啟動針對我國的非違法之訴指控時,我國應依據非違法之訴的成立要件和程序規(guī)則從容應對,據理力爭,有效抗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