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體系問題是一個復雜而且重要的問題,不少法學家對此問題有過研究。從一些比較具有代表性的法學家的著作來看,這些研究在某些方面雖然已經取得了比較深入的研究結果,但是,還是在不同程度上存在著許多問題。具體體現(xiàn)在兩個方面:一方面是將法律體系的研究技術化、瑣碎化,將原本應該是前瞻性、基礎理論性以及總體反思的法律體系研究變成了一個在現(xiàn)有立法體制之下的對于實證性法律體系的修修補補;另一方面的表現(xiàn)就是與此相反,將法律體系的研究在相當大程度上擴展到更大的范圍中,從經濟、社會、政治、文化等角度來觀察和分析法律體系。這兩種研究路徑都有其合理性和科學性的一面,但是,缺陷也是明顯存在的。第一種方法只見樹木不見森林,抓不住法律體系問題核心。第二種方法沒能注意到法律體系的規(guī)范性特征?;诖耍审w系的研究核心問題應該是其自治性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