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奧爾格·耶利內克(1851-1911)德國著名法學家、政治學家,法律實證主義的重要批判者之一。曾在維也納大學、海德堡大學與萊比錫大學學習哲學、歷史與法律,獲得哲學博士與法學博士學位。其在短暫的行政工作之后,開始在維也納大學教授國家法與國際法。1889年,其因猶太出身而無法獲得進一步升遷,不得不轉向柏林,在那里獲得教授職位,此后先后在巴塞爾、海德堡等地任教。1896年,榮膺普林斯頓大學名譽博士。其一生都在與19世紀后期主導德語公法學界的法律實證主義抗爭,堅持在社會與政治中理解公法理論。其“倫理最低限度”的法律定義,及主觀公權利體系對德國法學產生了持久影響。其代表作有《法的社會意義》、《主觀公權利體系》、《人權與公民權利宣言》、《國家學通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