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形態(tài)研究系列:貪污論》對古今中外涉及貪污罪的立法進行分析和比較,并對該罪的犯罪構成及其存在的問題進行論證,從中明晰缺陷,完善不足。在貪污罪共犯形態(tài)中,筆者提出了“間接故意與直接故意并合型共犯”的構想。對貪污罪行為手段及罪數形態(tài)問題。筆者提出了自己的見解.如貪污“侵吞”手段為作為而非不作為;貪污罪除連續(xù)犯外沒有“罪數”問題貪污罪名不科學,有悖詞義和國際通行立法例;貪污罪狀欠簡潔,難以理解和操作以所有制性質界定的貪污犯罪對象已不能適應現(xiàn)代企業(yè)制度下之獨立財產現(xiàn)狀.亟待完羲等等。在比較、論證、歸納的基礎上。筆者建議取消貪污罪,將其吸收合并于職務侵占罪,并提出廢除死刑、限制無期徒刑、簡化法定刑幅度、擴大財產刑的適用以及強化非刑罰之財產追償的立法完善構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