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的制定必須以“依法行政”觀念或“行政法治”理論為思想基礎和精神指導,該法確立了行政權應當受監(jiān)督的法律形式,是我國社會主義民主的重大發(fā)展。計劃經濟體制下的行政關系是一種簡單的命令和服從關系,行政權力得不到法律監(jiān)督;如果政府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為得不到監(jiān)督,公民的權利得不到保障,也就談不上民主了。因而,沒有監(jiān)督就沒有民主。建立行政訴訟制度就是要規(guī)范行政行為,監(jiān)督行政權力,實現行政法治,推進我國依法行政和訴訟法制現代化的進程。.其次,行政訴訟法突破了長期以來的極左思維方式,即執(zhí)政者以“民”自居、官民不分,“小我”與“大我”不分,公私不分,政府權力與公民權利不分,治者(管理者)與被治者(被管理者)不分。這種思維方式的結果便是“有權就有一切”,內無分權制衡機制,外無人民對政府的控制。行政訴訟法這部“民告官”的法律在立法上突破了“權力高于一切、決定一切”的傳統(tǒng)人治主義,是中國法制史上的一個新的里程碑,是舊傳統(tǒng)死亡與新觀念再生的分水嶺。..再次,行政訴訟法的頒行,有利于改革中國社會現有權力結構,緩解權力與權利之問的緊張沖突,轉變政府職能;有利于增強公民等社會主體的權利意識,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通過行政訴訟,可以化解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之間的矛盾,化解人民群眾與某些行政機關之間的對立情緒,增進政府與公民之間的信任;同時,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通過行政訴訟解決爭議,通過正當的法律程序獲得司法救濟,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最后,從行政訴訟法施行15年的實踐看,行政訴訟事實上已經成為解決行政糾紛的重要方式。行政訴訟這種法律形式以及由這種法律形式所代表的觀念意義,已經根植于中國大多數民眾的思想觀念之中,并已經逐漸開始與中國人的行為取向相吻合。我們必須承認這樣一個現實:中國公民對他們與政府、與政治權力的關系從事實上和從觀念上都正在發(fā)生著靜悄悄的變革。政府從神壇走下,成了民眾心目中的凡夫俗子;政治權力從脫韁的野馬,開始轉變成溫良馴獸。雖然這種轉化不是瞬間所能完成的,但是行政訴訟法的頒行則為這種變化提供了一個契機——架設了一座由此達彼的橋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