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圍繞民事審前準備的司法實踐,結合民事審前準備程序的理論發(fā)展,首先闡述了民事審前準備程序的基本理論問題,對審前準備程序作出了界定,指出了其功能和價值,并分析了在我國設立完善的審前準備程序與具體民事訴訟模式選擇的關系。其次。比較研究了域外的民事審前準備制度,考察了我國司法實踐中關于審前準備制度的改革和發(fā)展的脈絡,力圖找到構建審前準備制度的可行路徑。再次,本書以較多內容實證地研究了我國相關司法實踐,并相應提出了改進的理論設想,主要包括:第一,民事審前準備的主體。指出在我國民事審前準備中應當提升當事人的主體地位,擴張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相應承擔其訴訟行為的法律后果;同時,應當設立專門的、高素質的準備法官,賦予法官管理程序與特定情形處理實體問題的必要權力,實現效率與公正的統(tǒng)一。第二,送達與保全。針對送達與保全的司法實踐狀況,作者提出了許多改進方案。第三,證據的收集、提供、交換與固定。本書認為應當把審前準備中的收集、提供證據的活動作為訴訟證明的重要環(huán)節(jié),經過審前準備應當有具備法律效力的相應后果,即證據固定。第四,爭點整理。通過審前準備,應當明確案件爭議焦點和審理的中心。第五,和解、調解與速裁,對于經過審前準備即可在實體上作出處理的案件,可以通過和解、調解或者速裁的方式解決。第六,排期開庭。對于經過審前準備,需要進行開庭審理的,應當予以排期開庭,以實現通過正當程序和符合民事訴訟規(guī)律的方式管理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