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加國,證券管制是由各省各自進行的,實際上,加拿大是惟一沒有全國性證券管制機構的主要西方國家,歷史上,這主要是由于人謀不臧,而非特殊國情所致。其弊端顯而易見,也常為行家所逅病。盡管如此,《安大略證券法》,就其體系的完整性和立法以技術上的嚴謹科學而言,仍然不失為一部較成熟,頗有在考價值的法律。另外,美國證券法規(guī)比較零散,最重要的聯(lián)邦證券法令就有兩部,即1933年的《證券法》與1934年的《證券交易法》,主要分別管制證券發(fā)行和交易。相較之下,加國的較為集中明了,可能更易于我國讀者理解掌握。這是選擇翻譯加國法律的重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