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幾年來,隨著民事審判方式改革的深化,改革民事裁判文書制作的呼聲越來越高。各地法院通過舉辦裁判文書改革研討會、評比會等形式,發(fā)表了不少改革民事裁判文書制作的文章(包括經驗介紹材料),評選了一批優(yōu)秀的民事裁判文書,受到從事民事審判的廣大法官的歡迎和好評。早在1996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就決定要對1992年6月以辦公廳名義下發(fā)、199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法院訴訟文書樣式(試行)》(以下簡稱試行樣式)進行全面修訂。這是考慮到,一方面隨著新的法律的陸續(xù)頒布、原有法律的修改和審判方式改革的積極推進,試行樣式已不能適應當前和今后審判工作發(fā)展的需要。另一方面,自試行樣式實施以來,裁判文書的制作水乎雖然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并且制作出一批優(yōu)秀的裁判文書,但從總體上看,裁判文書的質量仍然不高,主要表現在對認定事實的證據不寫明證明的內容,對控辯(或者訴辯)雙方有異議的事實、證據不進行具體的分析、認證,判決不說理或者說理不充分。當時,由于對1979年制訂的刑事訴訟法全國人大已作了修正;按照國家立法規(guī)劃,1979年制訂的刑法也將于1997年進行修訂。為了配合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和刑法的貫徹實施,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先對試行樣式中的刑事部分,即刑事訴訟文書樣式進行修訂,再對民事、行政訴訟文書樣式進行修訂。經過努力,1999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51次鰍通過了《法院刑事訴訟文書樣式》(樣本)(以下簡稱修訂樣式),并決定于1999年7月1日起施行。這是最高人民法院為全面貫徹執(zhí)行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和刑法,大力推進控辯式審理方式,改革刑事訴訟文書特別是刑事裁判文書的制作,提高刑事裁判文書的質量而采取的重要措施,備受廣大法官關注,對從整體上進一步提高法官素質,從而提高刑事審判工作質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