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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七、《神滅論》與《神不滅論》

胡適留學(xué)日記:全十七卷 作者:胡適


一七、《神滅論》與《神不滅論》

(八月廿四日)

范縝《神滅論》:(縝,范云從兄,齊武帝時,為尚書殿中郎。竟陵王子良開西邸,二范皆預(yù)焉。)

形即是神,神即是形。

人體是一,故神不得二。(以上見沈約《難神滅論》)

形者,神之質(zhì);神者,形之用也。神之于形,猶利之于刀。未聞刀沒而利存,豈容形亡而神在哉?(見《資治通鑒》第一百卅六卷)

總百體之質(zhì)謂之形,總百體之用謂之神。

歘而生者,歘而滅者。漸而生者,漸而滅者。

生者之形骸,變而為死者之骨骼。(以上見沈論)

此論今存者僅如是耳。(不知《齊書》、《梁書》有本傳載此論不?)《通鑒》曰:

此論出,朝野喧嘩,難之終不能屈。太原王琰著論譏縝曰,“嗚呼!范子曾不知其先祖神靈所在!”欲以杜縝后對??b曰,“嗚呼!王子知其先祖神靈所在,而不能殺身以從之!”子良使王融謂之曰,“以卿才美,何患不至中書郎,而故乖剌為此論,甚可惜也。宜急毀之。”縝大笑曰,“使縝賣論取官,已至令仆矣,何但中書郎耶!”

史言“此論出,朝野喧嘩”,其辯之者當(dāng)甚眾,惜不能畢讀之矣?!渡蛐菸募酚小缎紊裾摗?、《神不滅論》、《難范縝神滅論》;梁武帝至有《敕答臣下神滅論》一敕,則此文之聳動一時可想。今錄此諸文如下:

梁武帝《敕答臣下神滅論》:

……觀三圣設(shè)教,皆云不滅。其文浩博,難可具載。此舉二事,試以為言?!都懒x》云:“惟孝子為能饗親?!薄抖Y運》云:“三日齋必見所祭?!比糁^饗非所饗,祭非所祭,違經(jīng)背親,言語可息。神滅之論,朕所未聞。

〔適按〕 今《禮運》無“三日齋”之文,惟《祭義》云,“齋三日,乃見其所為齋者。”

沈約《形神論》:

凡人一念之時,七尺不復(fù)關(guān)所念之地。凡人一念,圣人則無念不盡。圣人無己,七尺本自若空。以若空之七尺,總無不盡之萬念,故能與凡夫異也。凡人一念忘彼七尺之時,則目廢于視,足廢于踐。當(dāng)其忘目忘足,與夫無目無足,亦何異哉?凡人之暫無本實有,無未轉(zhuǎn)瞬,有已隨之?!踩酥畷簾o其無,其無甚促。圣人之長無其無,其無甚遠。凡之與圣,其路本同。一念而暫忘,則是凡品。萬念而都忘,則是大圣?!?

〔適按〕此論以思念與形體之別為主。凡起一念時,此念可超出形體之外,直可無此七尺之軀矣。此念即神也。

沈約《神不滅論》:

含生之類,識鑒相懸,等級參差,千累萬沓。昆蟲則不逮飛禽,飛禽則不逮犬馬?!似芬陨?,賢愚殊性,不相窺涉,不相曉解,燕北越南,未足云匹。其愚者則不辨菽麥,悖者則不知愛敬。自斯已上,性識漸弘,班固九品,曾未概其萬一。何者?賢之與愚,蓋由知與不知也。愚者所知則少,賢者所知則多。而萬物交加,群方緬曠,情性曉昧,理趣深玄,由其途,求其理,既有曉昧之異,遂成高下之差。自此相傾,品級彌峻。窮其本原,盡其宗極,互相推仰,應(yīng)有所窮,其路既窮,無微不盡。……又昆蟲夭促,含靈靡二,或朝生夕殞,或不識春秋。自斯而進,修短不一。既有其短,豈得無長?虛用損年,善攝增壽。善而又善,焉得無之?……生既可夭,則壽可無夭。既無矣,則生不可極。神妙形粗,較然有辨,形神之別,斯既然矣。形既可養(yǎng),神寧獨異?養(yǎng)形至可不朽,養(yǎng)神安得有窮?養(yǎng)神不窮,不生不滅,始末相較,豈無其人?

〔適按〕 此論蓋用論理學(xué)家所謂“類推法”(Inference by Analogy)也。含生之類,等級千萬,自昆蟲至人,自蟪蛄至彭祖,自下愚至大圣,既有其短,豈得無長?既有其長,豈得無無極乎?此已為類推之法。蓋以下推上,以短推長也。又以形推神:形既可養(yǎng),神寧獨異?形可不滅,神亦可不滅矣。此又一類推法也。類推之法甚不可恃。其所比較之二物,如形之與神,或不同性,易陷入謬誤之境也。

沈約:《難范縝神滅論》:

……刀則唯刃獨利,非刃則不名利。故刀是舉體之稱,利是一處之目。刀之與利,既不同矣,神之與形,豈可妄合耶?

又昔日之刀,今鑄為劍,劍利即是刀利。而刀形非劍形,于利之用弗改,而質(zhì)之形已移。與夫前生為甲,后生為丙,夫人之道或異,往識之神猶傳。與夫劍之為刀,刀之為劍,又何異哉?

〔適按〕 此先假定輪回之說以為前提也。而輪回之說之確否,尚是疑問。

又一刀之質(zhì),分為二刀,形已分矣,而各有其利。今取一半之身,而剖之為兩,則飲龁之生即謝,任重之為不分,又何可以刀之與利譬形之與神耶?

〔適按〕 此論是也。刀是無機之物,人身是有機之體,本不可并論,亦是“類推法”之謬。吾十一二歲時讀《通鑒》,見范縝此譬,以為精辟無倫,遂持無鬼之論,以此為中堅。十七歲為《競業(yè)旬報》作“無鬼語”,亦首揭此則。年來稍讀書治科學(xué),始知其論理亦有疵,而不知沈氏在當(dāng)時已見及此也。

……若謂刀背亦有利,刀邊亦有利,但未鍛而铦之耳。利若遍施四方,則利體無處復(fù)立。形方形直,并不得施利,利之為用,正存一邊毫毛處耳。神之與形,舉體若合,又安得同乎?……若以此譬為盡耶,則不盡。若謂本不盡耶,則不可以為譬也。

〔適按〕 以上論刀利之譬。

若形即是神,神即是形,二者相資,理無偏謝,則神亡之日,形亦應(yīng)消。而今有知之神亡,無知之形在,此則神本非形,形本非神,又不可得強令如一也?!?

來論又云:“生者之形骸,變?yōu)樗勒咧趋??!鄙魏〖然癁楣趋酪?,則生之神明,獨不隨形而化乎?若隨形而化,則應(yīng)與形同體。若形骸即是骨骼,則死之神明不得異生之神明矣。向所謂死,定自未死也。若形骸非骨骼,則生神化為死神。生神化為死神,即是三世,安謂其滅哉?

〔附記〕 范縝《神滅論》見《梁書》卷四十八《范縝本傳》。

廿三年五月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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