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二 店務會議的效用與權限
總處有業(yè)務會議,每兩星期舉行一次,由總經(jīng)理或經(jīng)理召集,各部科主任共同參加的;各分店也有和這個會議相類的會議,就是店務會議,也是每兩星期舉行一次,由各店經(jīng)理召集,由各店全體同事參加的。
店務會議有許多重要的效用,試舉其尤其重要的有:(一)各店負責人有機會把總處及本分店的最近的重要事項報告給同人知道;(二)各店負責人可藉此提出業(yè)務上的問題征求同人的意見;(三)同人對于業(yè)務上的報告或問題有發(fā)表意見及參加共同討論的機會;(四)各部門的負責同事得藉此報告他所擔任的工作,得到共同研究或糾正的機會;(五)這種會議在本店不僅是一個報告和討論業(yè)務的機構,而且含有關于業(yè)務上的教育的意義,學習的意義,是同人教育自己,加強自己的一種學習的媒介。
各店負責人和各店的全體同人應該把店務會議視為溝通同人意見,增加同人了解,增加工作效率,商討改善辦法,輔助同人關于業(yè)務的教育和學習的重要機構?!兜陝胀ㄓ崱芳仁潜镜耆糠謽I(yè)務的機關志,各店負責人在每次店務會議席上,應該撮舉其中的要點,作扼要的報告和解釋,(事前當然須有相當準備)有必要時還可以加以討論,將討論結果報告總處,以供參考。
店務會議有它的重要的效用,已略如上述,但是它的權限也值得我們的注意。店務會議是咨詢性質的機構,或只是顧問性質的機構,而不是像由選舉產生的理事會或人事委員會之領導性質的機構,有“立法權”性質的機構。再說得具體些,理事會或人事委員會開會時由多數(shù)的決議,是任何人所不能任意推翻的,而店務會議所討論的結果,卻只是供負責人集思廣益的參考,負責人保留有最后的決定權。例如編審委員會的組織條例中關于編審會議的決議,第一六條就明白規(guī)定:“對于編審總會之決議,主席(指編審委員會主席)保留最后決定權;對于編審總會主席之決定總經(jīng)理保留最后決定權?!边@表示編審會議的討論結果也只是供負責人(此處的例子是指編審委員會主席及總經(jīng)理)集思廣益的參考,而不含有最后決定的職權。理事會主席或人事委員會的主席對于理事會或人事委員會的決議便不能保留這樣的最后決定權,他只能執(zhí)行大多數(shù)通過的決議。店務會議也和編審會議有同樣的性質。各店負責人在店務會議中固然應虛心傾聽同人的意見,但是他對于意見的應該采納與否,應該實行與否,仍須由他負全責,不能把店務會議來推諉的。
店務會議的這種權限,各店負責人及各店同事都有特別注意的必要,尤其是因為最近有些分店由于不明瞭這個權限,已不免犯了錯誤,例如有一個分店中有兩位同事要請長假一年,征求該分店經(jīng)理同意,該分店經(jīng)理付之店務會議,店務會議議決允許這兩位同事“先行離職,再補手續(xù)”,(所謂補手續(xù)者即通知總處核定),該分店經(jīng)理即根據(jù)店務會議的決議,讓這兩位同事先離職他去,一面通知總處。這種處置的錯誤,便是不明瞭店務會議的權限所致。請長假至二個月以上,依服務規(guī)約是要由人事委員會核準的,就是負全店業(yè)務上總責的總經(jīng)理也只有表示意見供人事委員會參考而沒有決定的職權,店務會議有何權決定允許這兩位同事“先行離職”?無論請長假或辭職(該兩位同事對分店經(jīng)理表示不能請長假,就要辭職),未經(jīng)相當機構核準前,都應作自由離職論,自由離職三天以上,根據(jù)服務規(guī)約,是應該予以解職處分的。這件事的錯誤,盡管是該分店的店務會議所決定的,就職權說,該分店經(jīng)理是要負責的。
還有一個分店,把犯了錯誤的同事應該受勸告或警告的問題,也依著店務會議的決定執(zhí)行起來,這是用店務會議來代替了人事委員會!分店負責人把這類問題在店務會議中提出來征求大家意見,以供參考,未嘗不可,但店務會議對此類事絕對沒有決定的職權,分店負責人至多也只能把公意告訴人事委員會,以供參考,人事委員會仍應該根據(jù)服務規(guī)約,加以審慎議決的。明瞭了店務會議的權限,便不致再犯這種的錯誤。
我們要把領導性質的會議機構和咨詢性質的會議機構分別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