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勇敢乎?

懸想 作者:鄒韜奮


勇敢乎?

今天《申報》專電欄內(nèi)載有蔣夢麟與陶曾谷女士結(jié)婚,胡適證婚消息。內(nèi)容所載,謂蔣曾經(jīng)離婚,陶系再醮。蔣報告要點,謂從愛情義務中奮斗出來的一條生路;胡致詞,極佩服其勇敢……云云。讀后頗有感觸,愿假《生活》一吐。

在這二十世紀新思潮澎湃的時代,對于過去偶像的貞操觀念,誠無所用其崇拜;故關于鰥而再娶,寡而再醮,在我們青年的腦海里,原不算什么一回事。惟在稍帶冬烘的我,以為再娶再醮,責雖不必,獎亦無謂;各視情形,行其心之所安而已。因此,情理中的貞操,我還以為有提倡的必要。我對于蔣陶兩先生雖都久聞大名,然猶素昧平生。不過朋友傳聞,知道蔣已子女成行,而離卻發(fā)妻;陶則前夫含冤慘死,尚有孤雛二位,正待撫育,而亦拋卻不顧。在這種情形之下,一個再娶,一個再醮,而胡先生猶稱佩其勇敢,我誠有點懷疑。我想子女成行的家庭,至少已有很久夫妻的情義;一旦另結(jié)新歡,竟恩斷義絕,棄之如遺;在身負高等教育重責的蔣先生,豈其無疚于心?陶雖青年寡鵠,情有堪憫,但在泉骨未寒(其前夫慘死僅數(shù)年),遺孤待撫之時,而亦拋卻一切,自圖歡樂,問心當亦難安!這種在個人是不顧恩義,忘卻責任,疚仄于心的事情。在社會則棄婦孤兒,訴苦無從,更有難堪的慘景。然而胡適先生對此竟以勇敢稱佩,豈欲人多造些社會悲劇耶?值此思想混淆,是非顛倒的時代,青年人正彷徨歧途,莫知所歸。胡先生是當代的思想家,又是青年的導師,一語所及,影響甚大,愿胡先生慎其所言,并愿聞先生對于此事的意見。

寄 意

按: 這封信的作者是某大學的一位女教授(她僅許用寄意筆名發(fā)表),曾在本國某著名大學畢業(yè),并曾留學美國,她的品學素為她的朋友所敬佩,以她這樣的一位新人物,對這件事尚有如此的反感,國內(nèi)有同感的人也許不少。這件事如視為個人的事情,我們第三者似乎不必多管閑事;如從制度和與社會有關系的觀點看去,未嘗不可略加討論?,F(xiàn)先將六月十九日《申報》上所登的那個電訊全文轉(zhuǎn)錄如下:

蔣夢麟昨在平結(jié)婚

北平蔣夢麟今晚在德國飯店與陶曾谷女士結(jié)婚,胡適證婚,按陶為高仁山之夫人,系再醮,蔣曾經(jīng)離婚。蔣報告要點,謂從愛情的義務中奮斗出來的一條生路,胡致詞,極佩服其勇敢,謂可代表一個時代變遷的象征。(十八日專電)

我們對于這件事要加批評,須先將傳統(tǒng)的觀念完全拋棄,專就事實本身加以客觀的分析研究,才能得到公允的結(jié)論。

作者“以為再娶再醮,責雖不必,獎亦無謂”,我以為此處所謂“再娶”如指尋常男子之續(xù)弦,在社會上本已司空見慣,固然沒有“責”的理由,也沒有“獎”的必要。所謂“獎”,就是寓有提倡的意思,男子在社會上要續(xù)弦,他盡可自由做去,社會上的習俗并絲毫沒有拘束他,在事實上誠然無須再加什么提倡??墒恰霸脔础边@件事,卻有數(shù)千年的習俗和頑固的觀念把一個寡婦重重包圍著,雖法律上未嘗不許寡婦再醮,而在事實上仍有許多障礙,所以我在一方面固承認這是個人的事情,愿再醮就再來一次,不愿再醮就不來,在一方面因為嫁娶是人生常態(tài),既有外力(即習俗和頑固的觀念)束縛著,使雖愿再醮的寡婦仍只得抑郁以終,實屬有違人道,故對于寡婦再醮及愿娶寡婦為妻的人,應特加同情以資提倡。以上是就一般的情形而論,講到此次蔣陶的事情,當然不是這樣的簡單,所以要另作研究。

這件事的主角有三位,一位是“身負高等教育重責的蔣先生”,一位是“青年寡鵠情有堪憫”的陶女士,還有一位是“訴苦無從”的“發(fā)妻”。我覺得這三個人里面,最有責備可能的是蔣君,陶女士和“發(fā)妻”都是很可憐憫的。請先就蔣君方面談起。

作者對于蔣君不滿,以“蔣已子女成行,而離卻發(fā)妻”,其理由是“子女成行的家庭,至少已有很久夫妻的情義,一旦另結(jié)新歡,竟恩斷義絕,棄之如遺”。其實盡有許多夫妻盡管“子女成行”,卻終日吵嘴打架,鬧得天翻地覆,把子女的多少來作“情義”的有無或厚薄,未見得必與事實相符。蔣君平日對于“發(fā)妻”究竟“情義”如何,我們局外人不得而知,但無論如何,這位“發(fā)妻”為蔣君而犧牲,這是一件無可掩飾的事實。我并非不問一切的反對離婚,只指出在現(xiàn)在狀況之下,中國舊式女子(即新式女子亦有所不免)受離婚所給與的苦痛?,F(xiàn)在婚姻制度最自由的要算蘇俄,在蘇俄離婚非常簡易,男女任何一造,如不愿意繼續(xù)同居,即可單獨向登記所請求撤銷登記。未登記者并得請求為解除夫婦關系之登記,不必說明任何理由。但我們要知道蘇俄婦女在經(jīng)濟上教育上以及在社會上的地位,都與男子絕對平等。男子固不難再娶,女子亦不難再嫁。在中國的婦女情形,尚不足以語此。故在相當條件未具備以前:即在社會制度未根本改造以前,在可能范圍內(nèi),我們總希望能減少犧牲。這樣在男子方面當然也不免有若干犧牲,但在目前社會狀況之下,男子在這件事上的犧牲總比女子為輕,不過愿否犧牲,此權(quán)當然操諸個人,非他人所能與問。

其次蔣君受人攻擊的是他所娶的寡婦是他的朋友的妻子。講到這一點,凡是高仁山君的親友,也許更覺得不高興。但是我所要注意的并不在此,因為他所娶的雖是朋友的妻,這朋友已死,他的寡妻既有嫁人的權(quán)利,只須果是出于雙方的自愿,為什么別的男子可以娶她,她已死的丈夫的朋友就不許娶她?我們?nèi)羝叫撵o氣的想一下,便覺得此中并沒有什么充分的理由。我所注意的一點是在:陶女士是否真心自愿嫁給蔣君,還是蔣君用威迫利誘的手段弄來的?這一點在未有確鑿事實來分別以前,我們不愿遽下斷語。此外尚有一點也頗值得注意,依我們所知道,蔣在南京做教育部長時,他和陶女士的關系就已人言嘖嘖,在“蔣曾經(jīng)離婚”以前,在北平就早已和她公然同居,現(xiàn)在他們雖已“擇吉開張”,但“先行交易”的玩意兒,在中國現(xiàn)狀之下,如成風氣,恐怕要“多造些社會悲劇”。

其次請談陶女士。作者責備她的理由是“在泉骨未寒遺孤待撫之時而亦拋卻一切”,我們知道高君之死在國民革命軍北伐之時,已有五六年,如男子在這種情況之下續(xù)弦,必無人訾議,似不必對女子獨苛。至于“遺孤”,倘雖再嫁而同時仍能安頓妥適,亦不必因有“遺孤”而遂絕其再醮之路。不過以陶女士之妙齡少婦,即再醮何必選擇(?)一個暮氣沉沉的家庭內(nèi)幕纏夾不清的老頭兒,旁人也許要代為可惜,但倘若本人確出于自愿而非受人圈套,非受威迫利誘,則各有所好,自作自受,旁人也無所用其不平。

最后講到那位“苦訴無門”的“發(fā)妻”。這位老太婆當然是怪可憐的男性的犧牲者。她如果平日品性不好,待丈夫不好,那她還可以說是咎由自??;倘若她平日確是誠誠懇懇的待她的丈夫,真心誠意的愛護她的丈夫,她的丈夫竟“一旦另結(jié)新歡,竟恩斷義絕,棄之如遺”,使她老太婆無路可走,當然是更可憐的了。寡婦再醮和娶寡婦為妻,這是我們極表同情的美舉,但在這件事里卻夾著一個異性的犧牲者,內(nèi)容復雜,和尋常的情形當然不能相提并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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