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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州縣檔案的“誠實”與“虛構”

在我進行檔案研究的這些年里,“誠實”和“虛構”這兩個詞就一直在我的腦子里交替出現,經常打架。清代的州縣衙門檔案,就是這樣一個矛盾的東西。

在我進行檔案研究的這些年里,“誠實”和“虛構”這兩個詞就一直在我的腦子里交替出現,經常打架。

清代的州縣衙門檔案,就是這樣一個矛盾的東西。有的時候,你會覺得里面的內容耿直得嚇人;但有時候,又覺得里面很多東西一看就是假的,云山霧罩,謊話連篇。

什么是“清代州縣檔案”?

清代州縣檔案就是清代州縣一級的官府在處理行政事務和司法訴訟的過程中形成的文字記錄。和其他類型的檔案,或者說其他類型的史料相比,州縣檔案的特點在于其地方特色。因為各個地方的風土民情、官員的施政作風是不一樣的。而且每個地方的胥吏,就是制作檔案、辦理具體事務的人,他們的工作方式也有差異。最關鍵的是,州縣檔案很多時候是不需要呈送上級衙門審核的。所以這些檔案有時候就顯得沒那么規(guī)范,會把一些雜七雜八的東西都放在里面,像一些草稿、備忘錄、書信、契約、遺囑、分家文書等等。州縣檔案的隨意性,使得本該嚴絲合縫的公文中露出了許多縫隙。甚至可以說,是給我們開一扇大門,讓我們得以窺視那個時代的很多事情是怎樣做的。與更高層級的、制作嚴格的檔案相比,它有一些獨特的觀察空間。

另外,州縣檔案涉及的通常是地方上一些日常事務,內容非常多,也非常生動。其中記錄的人、事,就好像我們身邊每天都在發(fā)生的事情,每天都會見到的人,用今天一個流行的詞來講,就是“活人感”。我決定做清代州縣檔案研究,很大程度上是被它的生動和豐富所吸引。這就是州縣檔案的一些基本特征。

清代州縣檔案總體來講,體量很大,是一個非常豐富的文獻寶庫。關鍵的問題是,我們要如何去真正地理解它,學會使用它。

清代州縣檔案中的“虛構”

《檔案中的虛構:16世紀法國的赦罪故事及故事的講述者》

講到檔案的虛構,美國學者娜塔莉·澤蒙·戴維斯有一本經典的著作——《檔案中的虛構:16世紀法國的赦罪故事及故事的講述者》。這本書用的是16世紀法國的赦罪文書。戴維斯在研究這批文書的過程中發(fā)現,這些文書中最重要的,不是發(fā)生了什么,而是人們怎樣去講故事。而且她發(fā)現,每個故事里都會有一些虛構。這種“虛構”未必是在說謊,而是可能會文過飾非、巧言令色、自我辯護,是相當微妙的。我們可以把它視為一種文學的修辭。劉永華先生在書評里說,這本書探討的是檔案的“敘事層面”,是“創(chuàng)作手法”?!稒n案中的虛構》是新文化史上非常著名的一本書,研究檔案的人都應該去看的一本書。它提醒我們,檔案給你的這些東西,不能照單全收。檔案本身就是一個文本,有人的主觀創(chuàng)作,所以需要去分析它、去解構它,才能夠真正地提取其中可靠的信息。

我自己的一個感受是:我們必須要時刻記住,而且要反復提醒自己,檔案的制作并不是為了留給我們去做歷史研究,它反而是為了遮蔽某些事實,其中有扭曲、粉飾和合理化,有時候它甚至可能是歷史學家的敵人。

王汎森先生還說過一句更加直白的話:“所有的以審訊口供為重建生活和心態(tài)史的嘗試,都像是踩在地雷上的危險工作?!边@給了我們當頭一棒。不僅僅是審訊口供,所有的清代州縣檔案,要去分析它的時候,你一定要不停地問自己:我可以接受這些信息嗎?這些信息是經過認真分析的嗎?因為一不小心,你真的會被它帶偏。

在我看來,清代州縣檔案研究還需要注意兩點:

第一,作為一個研究者,在那么大體量的史料庫中,你幾乎可以找到論證任何觀點的細節(jié)。比如我想論證清代重慶的商業(yè)是受到壓制的,我可以從檔案中發(fā)現一大堆的事實、細節(jié)。同理,我要論證清代重慶的商業(yè)是繁榮的,是得到官府支持的,我也能夠從檔案里找到一大堆材料來支持這個結論。

第二,用基層檔案來做研究,研究者和讀者之間有嚴重的信息不對稱。其實,所有的基層史料,包括民間的契約文書、賬簿等,都有這個問題??赡苓@一篇契約、這一份文書只有你一個人看過,如果你想對它的情節(jié)進行一個浮夸的敘述,或者修改其中的一些情節(jié),甚至你完全沒有讀懂。你的讀者往往是不會察覺到的,因為他們沒有時間、沒有機會去把你用過的檔案一件一件拿出來核查,這個成本太高了。

正是因為這樣,研究者的自我約束就非常重要。我們要對檔案進行嚴謹地分析、不斷地思考、不斷地批判。

種種“虛構”:所有人的“共謀”

接下來講一講我在檔案中看到的“虛構”是什么樣子的。

第一類的虛構,也是最常見的一類,就是“文書很全,內容很假”。在州縣檔案中大量的虛構會是這樣一個情況,這個案卷里什么都有——訴狀、稟狀、差票、結狀、驗尸報告、現場勘查圖,但是仔細分析內容,就知道是絕對不可信的。

舉一個例子,乾隆三十八年巴縣發(fā)生了一起婦女死亡的案件。過程大致是:乾隆三十八年正月,一個人在自己家的竹林里發(fā)現了一具女性的骸骨,已經死去很久,變成白骨了。他馬上去報案,報案之后,縣衙組織驗尸、組織街坊鄰居來認尸等等,一系列程序走完,到了二月二十四日,這樁女性死亡的案件就結案了。在當時州縣司法審判中,這是一個審結非??斓陌缸?,很多命案都要纏訟個一兩年的。而且這個案件的卷宗還特別規(guī)范,所有司法檔案的要件都具備。但是如果仔細去看內容,你就會發(fā)現不對。

首先看口供。我摘錄了兩個人的口供。第一個人是廖公權,就是死者丈夫的哥哥。說他去認尸的時候發(fā)現,骸骨旁邊有一雙鞋,還有一雙襪子,是他弟弟(死者丈夫)的。他一看到這個鞋和襪子就知道,這個骸骨就是廖吳氏。接下來是吳萬書,就是廖吳氏的哥哥。他也說看到尸體腳上穿的鞋子是她妹妹的。于是,這兩個人就通過兩雙鞋子一雙襪子認出了這具骸骨是廖吳氏。

問題是:一個已經失蹤了半年多的女性,她的尸體旁邊散落著一些鞋子、襪子。經過半年的時間,這鞋子和襪子會臟成什么樣子?能夠認出來嗎?能夠認出來是誰的嗎?還有,一個女性跑出家門去自殺。她會隨身帶著丈夫的鞋子和襪子嗎?所以,但凡看過一點推理小說的人都會覺得這個事情不可能。

這里還有另一個人的口供,就是廖吳氏的公公廖維昌。他的口供就更有意思了。說在廖吳氏失蹤的當天,他和他的兒子都到女婿家去了,家里只剩廖吳氏和她的婆婆。然后說,附近有一個尼姑來借宿,第二天就走了。廖維昌就去找這個尼姑的蹤跡,懷疑她可能是自己家走失的兒媳婦。他在一個地方發(fā)現了這個尼姑留下來的一截頭發(fā)、一個背兜,他就以為廖吳氏出家了,就沒有再找她。

這個口供有問題嗎?首先一個問題是,說事發(fā)的時候,家里所有的男人都不在。根據清代的法律,如果女性犯罪,只要不是死罪,都是可以收贖的,也就是說懲罰會減等。如果是男性就不一樣。所以在這個事情發(fā)生的時候,他說家里沒有男性,也就是把男性的責任都摘出去了。其次,關于尼姑和頭發(fā)?;氐綍r代背景中,這個說辭就相當惡毒。因為廖吳氏案發(fā)生在乾隆三十八年,而在乾隆三十三年發(fā)生了非常著名的“叫魂案”,就是孔飛力寫的“叫魂案”。叫魂案里那些被朝廷緝捕的所謂的“妖人”是誰?就是剃發(fā)、剪辮、游方的僧侶。所以他強調尼姑、頭發(fā),顯然就讓所有的人第一時間想到剪辮子的“妖人”。既然她都已經變成“妖人”了,我為什么還要為她負責?為什么還要去找她?這就是一個“莫須有”的起點,推出了一串恐怖的邏輯。這是廖維昌的敘事策略。

這個案卷里還有完整的法醫(yī)檢骨報告。在中國傳統(tǒng)的法醫(yī)學中,除了驗尸之外,還有檢骨的技術。檢骨也是中國法醫(yī)鼻祖宋慈最拿手的一項技能。即便尸體已經變成了白骨了,也可以進行檢查。

這是檢骨報告的封面,一幅人體骨骼圖,一看就非常“技術流”。這里有一個表格,可以看到法醫(yī)逐一地去檢查尸身哪一塊骨頭有還是沒有,致命還是不致命。最后法醫(yī)檢出這副尸骸一共有69節(jié)骨頭,就此判斷這是廖吳氏,居然還能判斷出廖吳氏23歲。這就很荒唐。根據我們現在的人體骨骼知識,一個人的身體上有206塊骨頭。當時對人體骨頭的計算,跟現在可能不太一樣,但至少也是一兩百塊。再往下看就更有趣了。這個表格里顯示,正常人應該有五節(jié)頸骨,但是這具骸骨只有三節(jié)頸骨,有兩節(jié)丟失了。但仵作還是得出結論,死者是“生前自刎”。“生前自刎”是中國古代法醫(yī)的一個專業(yè)概念。去查一下宋慈的《洗冤錄》會發(fā)現,要檢出“生前自縊”,是需要非常謹慎的判斷,條件也比較苛刻。但是巴縣的仵作,在缺失兩節(jié)頸骨的情況下,可以檢查出來死者是“生前自刎,并無別故”。所以這份檢骨報告,無疑是在“一本正經地說謊”。

把整個案卷讀完會發(fā)現,最有可能的情況是廖吳氏被廖家集體殺害,藏尸半年多變成白骨之后,再把骨頭拋棄,讓別人發(fā)現報案,繼而走完法律程序。廖家、吳家、鄉(xiāng)鄰、仵作,他們的口供全都在說謊。他們共同演一場戲的目的是什么呢?對于廖家來講,他們要擺脫殺人的嫌疑,把命案了結掉。對于吳家來講,想要拿到賠償的錢財。知縣也是為了迅速結案。按照法律規(guī)定,這種命案是需要拿到上級衙門去覆審的,但是這個案卷很可能就沒有轉上去。

看了這個案卷,我們就知道,清代州縣檔案中那種極致化的“虛構”可以到達一個怎樣的程度——真的是可以殺人、誅心、鎮(zhèn)魂。

廖吳氏案是一個比較高級的虛構。在清代《巴縣檔案》中還有一些更加明顯的謊言。

比如說這是乾隆年間巴縣監(jiān)獄監(jiān)犯的名冊,也就是監(jiān)獄每天登記的在押犯人的數量形成的文書??墒亲屑毧?,這個名冊中整個月的每一天,在押人犯都只有一名。如果了解清代衙門司法、監(jiān)獄管理就會知道,清代州縣這一層級的監(jiān)獄是長期人滿為患的。因為一旦打官司,這些書吏、差役就有敲詐勒索當事人的機會。所以他們巴不得把很多人都關到監(jiān)獄里去。這就是非正式的監(jiān)獄,叫“卡房”。那么,這個監(jiān)獄怎么可能只有一名犯人?!如果接受這樣的信息并將其作為研究中的核心事實,這個研究當然不會成立。

第二類的虛構,就是“對暗號”式的訴狀或口供。

這是一個發(fā)生在同治年間巴縣的案件。湖南茶陵籍腳夫和江西籍腳夫搶生意,官司打到了縣衙。第一輪,茶陵腳夫輸了。于是就有一位人稱鐘譚氏的80多歲老婦人出面幫茶陵腳夫告狀。鐘譚氏一出來告狀,案件馬上扭轉過來了。仔細分析這份訴狀,她為什么能夠扭轉訴訟局面?其實就是在于我用紅線畫出來的這幾句話。

這幾句話講的是江西腳夫江以慶的背景。其中有三個關鍵信息:“結交五方雜處匪類”;外號叫“江么大耶(爺)”;他的同伙是一個開煙館的。就是三個關鍵詞,扭轉了整個訴訟的結果。

審理案子的知縣看到這幾個信息,他就明白江以慶是袍哥。首先,清代重慶是一個沿江城市,還是移民城市,最怕的就是來自水路、陸路上流離不定的匪徒。一提到“五方雜處匪類”,知縣大概頭都大了。然后“江么大耶”,就是袍哥之間一個很典型的稱呼。我們知道,袍哥是以兄弟相稱的,從大爺排到八爺?!懊创鬆敗贝蟾啪褪悄硞€堂口里面資歷比較淺的袍哥。還有就是煙館,袍哥中有一些人販運鴉片,有一些與開煙館的人走得很近,因為他們要在煙館里聯絡同道、舉行儀式。

為什么鐘譚氏的訴狀中不直接說江以慶是袍哥呢?因為這樣說就會惹來很大的麻煩。晚清的時候,整個四川各級官府對袍哥非常敏感。地方上如果出現了袍哥,而且官員處理得不好,是有可能丟官的。所以這些衙門的官員要努力地把這個袍哥的蹤跡在檔案中抹得一干二凈。

第三種“虛構”是使用話術賣慘或者浮夸。

賣慘的一個典型的案例是乾隆五十六年“秦氏告徐以仁案”。秦氏在這個訴狀里講,她的命運很悲慘。她的前夫徐以仁娶她就是為了她的錢,娶了她之后不僅花了她200多兩銀子,還把她的一個女兒和一個婢女都賣了。乍看之下覺得秦氏好慘,但如果把關于秦氏的幾個案卷全部看完就會發(fā)現秦氏是一個無比彪悍的女性。她在和徐以仁結合的時候,身上根本就沒有錢,反而是她持續(xù)好多年在敲詐徐以仁。

這就是一種賣慘的話術,《巴縣檔案》中有很多婦女告狀的案例,尤其是老年婦女告狀,她們都會說一些類似的話。如果審案知縣,或者是今天的研究者,首先看到她們的案卷,會不會在心里不自覺地偏向她們一點?

還有一種話術是浮夸。一個典型就是前述腳夫案子里的鐘譚氏。鐘譚氏在呈給知縣的“案情節(jié)略”中,上來就說:“氏沐皇恩寵錫旌表節(jié)孝并賜誥封”,意即她有兩重身份,第一是“節(jié)婦”,第二是“誥封命婦”,就是通常說的“誥命夫人”。在清代,如果一個婦女被朝廷封為“節(jié)婦”的話,那是一個相當高的榮譽頭銜,標志著她已經進入體制了。如果她還是誥命夫人,那可就更尊貴了。

可是如果再往下看就會發(fā)現,“節(jié)婦”應該是真的,但大概率是花錢捐來的,“誥封命婦”大概是不存在的。因為在他們打官司的同治年間,捐納已經出現了,不僅可以捐官,還可以花錢去運作“節(jié)婦”。所以當時重慶就出現了大量的節(jié)婦,以前每年大概也就一兩個,到了同治年間,一年申請“節(jié)婦”的人就有幾十上百個。鐘譚氏家里是經商的,她大概花得起這筆錢。所以,實際上鐘譚氏的身份大概沒有她說的那么尊貴。這就是一種浮夸。她要在訴訟中先聲奪人。

第四種虛構是很惡劣的一種情況,就是銷毀文書。

在一些案卷中,一些文書離奇地消失了。當然,州縣檔案從清代保存到現在,許多文書丟了也正常。但是一個案卷里面,偶然的、不規(guī)則的缺失可以理解。有一些案卷,它的文書是齊刷刷地不見了,“嘉慶年間周何氏為夫申冤案”是一個例子。

這個案子講的是,巴縣的一個船主周光鼎幫別人介紹拉貨生意。后來別人的船翻了,貨也丟了,貨主就來找周光鼎賠償。周光鼎被抓到縣衙的監(jiān)獄中,受刑太多死去了。周光鼎死去之后,他的妾周何氏就為他申冤告狀,居然告到了四川總督行轅。總督下達命令,重新開始調查這個案子。最后這個案子就憑著周何氏的一己之力基本翻過來了。

但是這個案子的案卷非常奇怪。嘉慶二十二年十一月之前,也就是前面六個月的所有案卷都不見了。為什么?我推測這個案子的幕后黑手是當時巴縣知縣劉德銓,沉沒的船只可能是給他運私人物品的,船沉了之后,他想挽回自己的損失,讓周光鼎來賠他的錢——因為拉貨的船主賠不起,周光鼎能賠得起,所以他就迫害周光鼎。而他掌握著審判和文書的制作,當四川總督介入案子以后,那些最不利于他的案卷就被他藏起來了。所以案卷的制作過程,有時真的有黑幕。

第五種“虛構”是消失的人。

比如在咸豐元年,在巴縣的一個尼姑庵里,一位名叫照玉的尼姑把她的徒弟打死了。從案卷里看,當時有一個目擊者叫李家丑。李家丑自始至終是作為一個目擊者、一個證人出現在案卷中的。但是這個案卷后面講到,李家丑也被捕了,兩個月以后莫名其妙地死在了縣衙的牢房。這就很奇怪,既然他是一個證人,他為什么要坐牢?怎么莫名其妙就死了?我推測,李家丑可能與殺人有關,但是縣衙決定不把這個事寫進檔案文書。因為命案是要報上級衙門覆審的,多一個嫌疑人,書吏們就要制作更多文書檔案,還有呈報案卷、押解人犯等一系列的復雜程序。所以最方便的做法,就是把李家丑滅口。但是我們也不能夠憑這個案卷的異常就斷定李家丑被滅口了。所以這個細節(jié)就討論不了,沒有辦法得出這個事情的真相。不得不接受的是,有一些案卷是沒有真相的,真相早就已經被遮蔽、抹去了。

第六種“虛構”是以怪力亂神來回避事實。

這種情況在婦女死亡的案件中特別多。乾隆、嘉慶時期,有多少婦女自殺的案子被解釋為“遇邪”。毛立平老師說:“這樣的解釋,不僅使得看似難以理解的因小事而自殺的行為趨于合理,而且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與自殺行為相關的人員的責任與愧疚,對死者進行過斥責、毆打等行為在女性自殺事件中都成為可以忽略的因素。”我覺得,報案人其實是在提醒審案的知縣:“我不能夠為這件事負責任,你也盡量不要對這件事太當真”。所以一條一條的人命,就在“遇邪”“遇穢”這樣輕飄飄的話語下,徹底被消解了。

其實在清代州縣檔案中,還有很多虛構,剛才所講到的只是冰山一角而已。怎么去評價這些“虛構”?我覺得遠遠不是戴維斯所說的,只是一種“敘述技巧”,是一種“修辭策略”。它絕不僅是一個文學或者文字的問題,它是整個社會的機制和運行邏輯的問題。具體地說,這種制度,這種運行的邏輯,人們的某種共識,讓某些事件只能以我們稱之為“虛構”的方式來表達。那個時代、那個社會、那些人,許多時候接受不了真正的事實,當然不可能坦率地表達。

所謂檔案當中的“虛構”,我認為是所有人的“共謀”,它涉及衙門文書的制作,涉及官場的潛規(guī)則,涉及司法的黑幕,還有社會的觀念,人性的黑暗等等。它是一個體系化的共謀。

還有,每一個案件都有虛構的部分,每一類的案件都有某種虛構的套路。我們在面對州縣檔案的時候,一邊看到它提供了那么豐富的信息,但也要特別地警惕,它有的時候不是我們的朋友,反而是我們的敵人。歷史學家想要的那種高純度的事實,在許多州縣檔案的案卷中,并沒有太大的存在空間。

清代州縣檔案中的“誠實”

清代州縣檔案中也有很“誠實”的部分。

第一種“誠實”是對宏大敘事、確鑿論斷的解構。州縣檔案中“誠實”的部分,不是為了給我們做研究而形成的,而是當時人對于某種事情就是這么敘述的,他覺得這些事情挺正常的,但在我們看來就很震驚。比如張仲思的新書Laws of the land中有一個案子讓我極受觸動。

這個案子講的是道光年間四川南部縣有一個鄧氏宗族。他們拖欠了官府的一年的賦稅,然后族中的一些“大聰明”,決定全族不姓“鄧”了,改姓“李”。他們還告訴地方包稅人,鄧氏的子孫全都染病死了,讓他把鄧氏先祖“鄧茂虎”的名字從賦稅清冊中刪掉。因為他們的土地都登記在鄧茂虎的名下。最后他們還把自己的祖先牌位給砸了,把宗族墓碑上祖先的名字刮掉了,把墓地的風水樹也賣給了竹木商人。

在我們的一般印象中,在傳統(tǒng)的鄉(xiāng)土社會,宗族通常被認為是一個神圣不可侵犯的存在。人屬于宗族,類似于一種信仰。但看到這個案子就會發(fā)現,這真的要分情況,有的時候為了利益,有的人他會毫不猶豫地滅掉自己的宗族,鏟除自己的祖先。當他們從墓碑上刮掉祖先名字的時候,他們會對祖先有什么感情嗎?而且,請注意,這不是一個人的行為,這是一個集體行為??吹竭@個案件,我就覺得,原來宗族這件事情還是要重新去理解的。

還有鄭小悠老師寫過的道光年間安徽寧國府涇縣“拈死鬮”的案子。就是說地方宗族如果卷入一場比較大的訴訟,宗族內會推出一個比較弱的人,讓他到北京的刑部或督察院的門口,懷里揣著一把刀,二話不說把自己捅死,目的就是讓刑部關注自己宗族的案子,推動糾紛的解決。

這樣的事例,其實是對歷史學中宏大敘事、確鑿論斷的一種解構和挑戰(zhàn)。如果人們忠誠于宗族,他們怎么會毫不猶豫地鏟除自己的祖先?如果宗族是對成員的一種庇護,那它怎么又會讓宗族成員用命來換取宗族的利益?所以檔案中的一些事實,會讓我們重新考慮歷史中的一些根本問題。

第二種“誠實”是一些重要卻不合法的社會共識。

我的書從頭到尾在講一個故事:清代重慶的商業(yè),它是怎么運作起來的?它其實就是靠一個“不合法”的規(guī)則。《大清律例》規(guī)定:衙門日常運作需要的物資和服務,要到市場上以公平的價格購買,不能讓商人免費提供,或者像《賣炭翁》中寫的那樣,找一些爪牙到街上面去搶。但事實上,在清代的重慶城,一直以來都是牙行或者商人為官府免費提供物資或服務,確保衙門可以正常運作。這種做法叫做“應差”。商人應差后,官府要給他經營許可,如果發(fā)生了商業(yè)糾紛,要受理他的訴訟。

清代重慶商業(yè)的繁榮,大半是建立在這種“以差馭商”的體制上面,但是這種做法在《大清律例》中,絕對是犯法的。可是,清代重慶200多年的商業(yè)就是這么來運作的。要把這些事情完全隱晦在檔案當中也不可能,所以巴縣衙門的檔案,也從來不避諱這個問題,有大量的案卷都在講,官府如何用差務來駕馭和控制商人。它是不合法的,但它就是社會共識。

第三種“誠實”是州縣檔案中會有一些衙門日常辦公形成的草稿、備忘錄,以及書信、契約、遺囑、分家文書等。

比如同治年間巴縣刑房的“聽訊簿”,就是刑房書吏記錄這個月以來刑房處理過的案件,每一個案件他是怎么判的,成為一個衙門的“備忘錄”。這里很多案子的判決都是不合規(guī)的。許多命案就是讓雙方賠錢私了,而不是按照朝廷的規(guī)定,一級一級向上報、審轉,所以這里透露出很多縣衙門運作的現實情況,這是非常有價值的。

還有這封同治年間的書信。講的是巴縣縣令、胥吏,還有一位低級軍官,他們一起做局敲詐一個地方富戶,他們如何互相聯絡,怎樣分工合作的。這種東西肯定是上不得臺面的,但它留在了檔案中,確實很“誠實”吧。

第三種“誠實”是呈現社會背景、世象百態(tài)。

比如乾隆五十八年的一樁女性失蹤案,講一個名叫茶妹的年輕女子被拐到了一個叫做“江北蠻營”的地方,賣淫兩年多。乾隆年間的好幾個案卷里都有“江北蠻營”,這到底是什么?其實“江北蠻營”就是一些不同族群的人流落到重慶后形成的一個特殊社區(qū)。他們通常住在被稱為“蠻子洞”的山洞里,其中一些女性以賣淫為生。于是,當時的重慶形成了一個有規(guī)模的“紅燈區(qū)”。如果繼續(xù)追問,他們?yōu)槭裁磿髀涞街貞c呢?原來是西南“改土歸流”和“大小金川戰(zhàn)爭”讓很多人失去了家園,流落至此。

從這樣一個小細節(jié)中牽出來的是一個“大”歷史。以前講改土歸流的時候,通常是從朝廷的角度、官府的角度來講,可是有沒有人想過這些具體的人,他們經歷了這番變動之后,生活變得怎樣了?“江北蠻營”其實就是這些底層少數族群的百姓流離失所、掙扎求生的一個證據。

怎樣用清代州縣檔案進行歷史研究?

首先,要接受檔案不代表“事實”。研究者常常不能簡單地通過檔案推理出所有的事實,要盡量地去修正自己的認知,更加謹慎一些。

其次,多看完整的案卷,多讀別人的作品。只有完整的案卷,才能夠提供完整的邏輯,才讓我們有推理、思辨的空間。多讀別人的作品,就是去看別人是怎樣分析這些案卷的。

再次,就是盡量看中長期的趨勢,而不是從細枝末節(jié)中去斷章取義。比如夫馬進先生對于“清代訴訟社會”的研究是把整個同治時期的《巴縣檔案》做了一個量化統(tǒng)計。統(tǒng)計出來的結果非常實在:同治年間,巴縣一年訴訟文書的數量是12000-15000卷,年平均的訴訟案件數是1000-1400件,這是非常具體的數據。還有吳佩林老師和萬海蕎老師對于清代南部知縣任期的研究。我們之前認為清代的知縣任期是“三年一任”,可是如果從南部縣的長期的記錄來看,“三年一任”是站不住腳的,清代南部正職知縣任期大概是2.4年,署理知縣的任期只有0.9年,代理知縣平均任期1.5個月。這樣,之前的刻板印象就完全打破了。這是從長期趨勢中得到的一個扎實的結果。

還有,就是要對這個地域有真正的了解。即便不能夠在這個地方長期生活,至少也要去做一些田野調查,要真正知道這個社會現在是如何運行的,它有怎樣的一些問題,這些問題如何與這個地區(qū)的過去聯系在一起。這就是歷史與現實之間的相互滋養(yǎng)。

如果以上還只是“技法”的話,最后一點應該是“心法”——你要真的關心在檔案中遇到的這些人、這些事,要真的把他們放在自己的心上。有時候,我覺得在檔案中遇到一些人,好像冥冥之中是有一些緣分的,我不是他們的“研究者”,而是他們的“委托人”,我需要把他們所經歷的那些事情,把他們是什么樣的人講出來,把他們說不出來的那些話說給后人聽。把他們的故事講給這個世界聽,這是支撐著我去做檔案研究的一個重要的原因。我真的希望有一束光,能夠穿過幽暗的時間,照射到他們的身上。讓后來的人們知道從前的人怎樣走完他們的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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