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志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為指導,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fā)展觀,堅持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的觀點,實事求是,全面、準確、科學、系統地記載南京地區(qū)自然、社會各方面歷史和現狀,突出時代特點和地方特色,為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政治建設、社會建設、文化建設服務。二、本志記述以1999年南京市行政區(qū)劃為地域范圍,以市區(qū)為主。與事業(yè)相關延伸至外地的部分則作略記。對于歷史上行政區(qū)劃,如丹陽郡、應天府、江寧府等,難以析出今市域范圍內的各類統計數字,擇其要如實記載,以完整反映歷史概貌。行政區(qū)劃范圍內的國家、部、省屬部門和單位主要記述其在南京的要事。三、本志貫通古今,詳今明古。年代斷限,上限力求追溯事物發(fā)端,下限止于1999年年底。立足當代,突出近代,重視明清,上通周、秦、六朝。著重記述近現代特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南京在各個方面的發(fā)展和變化。四、本志采用大編結構,依照南京的城市定位、主要特點和當前社會分工的實際設12冊(編),編下平列設卷,卷下設章、節(jié)以明層次,節(jié)下記事用條目體。為加強宏觀綜述和整體性,編首設綜述,卷首設概述,章下設無題序,節(jié)下序視情況而定。五、本志專設《大事專記》,記述發(fā)生在南京的重大歷史事件;設《雜記》,記述各卷難以完整記載而又不能遺漏的發(fā)生在南京的重要史實。六、本志以志為主,并用述、記、傳、圖、表諸體。大事年表以編年體為主,輔以紀事本末體。七、本志所指“全市”含括行政區(qū)劃所屬區(qū)、縣,“市區(qū)”不含所轄五縣,“城區(qū)”指玄武、白下、建鄴、鼓樓、秦淮、下關六區(qū)。八、本志人物遵循“生不立傳”原則,收錄在南京有重要業(yè)績、對南京有較大貢獻或影響的人物。在世人物的重要業(yè)績采用以事系人方法進行記述。立傳人物按卒年順序排列。九、本志除引文和特殊情況(古人名、古地名)使用繁體字外,一律以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1986年10月10日重新發(fā)布的《簡化字總表》為準,使用標準的簡化字。十、本志中標點符號、數字和計量單位(除引文外),均按照國家統一規(guī)定的要求書寫。為尊重歷史,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之前的計量單位,沿用當時的計量單位。一些地方仍使用“畝”為計量單位(1畝一666.67平方米,1公頃=15畝)。1955年3月1日前使用的舊人民幣,已折算成現人民幣幣值。十一、本志歷史紀年,1949年以前在朝代(國號)年號后加注公元紀年;1949年后采用公元紀年。表中時間不用朝代年號,只用公元紀年。志中年代前未加“世紀”,如“30年代”、“50年代”等均指20世紀。十二、本志資料主要來源于各級檔案、史載文獻和訪問材料,均經核實后載人,一般不注明資料出處。統計數據原則上以統計部門的數據為準;統計部門沒有的,以主管單位的統計數據為準。十三、本志對頻繁使用的名稱,首次用全稱,括注簡稱后可用簡稱。如“中華民國”簡稱為“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簡稱為“新中國”,“中國共產黨”簡稱為“中共”。1949年4月23日南京解放前后,簡寫為解放前、解放后。十四、本志引用文獻資料一般不注明出處,對確需注明的引文、輔文和需說明的專用名詞、特定事物,采取頁下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