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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與不正當競爭裁判規(guī)則

商標與不正當競爭裁判規(guī)則

定 價:¥158.00

作 者: 鐘鳴 著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叢編項:
標 簽: 暫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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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 9787519746698 出版時間: 2020-09-01 包裝: 平裝
開本: 16 頁數: 572 字數:  

內容簡介

  本套書按專題分為體量大致相當的3本書:《專利裁判規(guī)則》《商標及不正當競爭裁判規(guī)則》和《著作權及其他裁判規(guī)則》。本套書的目的在于歸納、整理由中國知識產權司法裁判典型案例所體現(xiàn)的裁判規(guī)則及相應的裁判文書摘要,對現(xiàn)有知識產權成文法規(guī)范予以解釋、細化或者補充,便于讀者在此基礎上進行理論研究和實務運用。本套書重點關注相對于成文法規(guī)范而言體現(xiàn)“新”的法律規(guī)則或者裁判規(guī)則的案例,即主要是那些通過法律解釋方法解釋、細化成文法規(guī)范的案例和通過法律漏洞填補方法實現(xiàn)“法律續(xù)造”的案例。

作者簡介

  鐘鳴,男,1975年9月生,北京市永新智財律師事務所高級顧問,知識產權法學博士。2002年~2016年供職于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庭,歷任書記員、助理審判員、審判長等。目前兼任中國知識產權法學研究會理事,中華商標協(xié)會中企商標鑒定中心咨詢專家。

圖書目錄

目錄
第一部分商標裁判規(guī)則
第一章絕對條款
第一節(jié)禁用條款
1.商標中含有我國國名但整體與之不相同不近似,若可能有損國家尊嚴則屬不良影響
2.含外文商標是否構成禁用的外國國名,應基于相關公眾的知識水平和認知能力確定
3.商標標志有無宗教含義而有不良影響,除考察官方含義外還要考察宗教人士的認知
4.有不良影響的標志已注冊并經使用達到馳名商標程度的,也不因此獲得注冊的合法性
5.商標標志與已故知名人物姓名肖像相同近似致對商品特點產生誤認的為欺騙性標志
第二節(jié)禁注條款
6.申請注冊時不是但在核準注冊時成為通用名稱的不能注冊為指定商品上的普通商標
7.認定約定俗成通用名稱不能僅依據某一特定主體的使用而應考慮相關公眾普遍認知
8.某一商標將具有集體商標性質而由某一團體成員使用時不應作為普通商品商標注冊
9.訴爭商標整體經過長期使用相關公眾能以其識別商品來源,不再認定屬于描述性標志
10.商標駁回復審訴訟中當事人提交其商標經使用產生或增強顯著特征的證據應予考慮
11.除非有特殊規(guī)定否則不應對聲音商標及其他新類型非傳統(tǒng)商標的審查予以特殊對待
12.對通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商標標志的審查須遵循商品和服務項目特定化的審查原則
13.商品部分外觀三維形狀申請注冊立體商標應證明相關公眾已將其作為來源識別標志
14.商標申請人其他已注冊商標的構成及商品與訴爭商標不同且未經司法審查的不予參考
15.商品包裝容器外觀三維立體商標顯著性應審查其固有顯著性和經使用獲得的顯著性
16.商標可注冊性審查雖然要考慮個案情況但不能以個案審查為由忽視執(zhí)法標準的統(tǒng)一
17.三維標志申請注冊立體商標前已被同行業(yè)廣泛使用的,應認定該形狀不具有顯著性
18.證明商標注冊要達到的顯著性標準應當與普通商標區(qū)分商品來源的顯著性標準一致
19.商標雖含有描述性因素且為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名稱但因使用有來源指向的具備顯著性
第三節(jié)欺騙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
20.擾亂商標注冊秩序、損害公共利益、不正當占用公共資源或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為不正當手段
21.無真實使用目的、無正當理由大量囤積商標謀取不正當利益屬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
22.將同一權利人商標在不相同不類似商品服務上申請注冊可認定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
23.商標申請及異議程序中可類推適用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規(guī)定
24.申請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時未如實主動說明產區(qū)等爭議的,系以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
第二章相對條款
第一節(jié)類似商品、近似商標與混淆
25.隨著社會經濟發(fā)展、市場交易狀況不斷變化,商品的類似關系也會相應變化
26.類似商品判斷時須考慮來源混淆可能性,《類似商品和服務區(qū)分表》僅為參考而非依據
27.在非類似但關聯(lián)商品上惡意申請與有一定知名度引證商標基本相同商標的不應準許
28.類似商品判斷中考慮商品用途時應以主要用途為主,并以注意程度較低的消費者為準
29.混淆可能性或商標近似判斷中須考慮訴爭商標申請人主觀意圖和商標的實際使用形態(tài)
30.因在先外文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使人誤認為在后中文商標與之含義對應的,兩者為近似商標
31.在先商標具有較高顯著性和知名度的,在后商標申請人負有更高的注意和避讓義務
32.對違背誠信和侵害他人合法在先權利惡意申請商標并使用所形成的所謂“市場秩序”不予承認
33.判斷商標是否近似時,訴爭商標的使用狀況和知名度等情況也屬于需要考慮的因素
34.同一主體不同注冊商標的知名度在特定條件下可輻射,從而其在后商標注冊有正當性
35.商標聲譽可在不同載體上轉移延續(xù)但只有根據商標法重新提出注冊申請才是正當的
第二節(jié)商標共存
36.引證商標注冊人同意訴爭商標的注冊且并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應予尊重
37.因特定歷史原因訴爭商標的申請無惡意且與在先馳名商標客觀共存超過5年的,不予撤銷
38.訴爭商標是否應予注冊應根據本國法判斷,境外共存協(xié)議不影響商標近似性的判斷
39.共有人之一將約定共有商標搶先注冊并在同意其他共有人另行注冊后反悔的不支持
40.商標客觀共存需有特殊情形且須考慮在先權利人意愿及客觀上形成市場區(qū)分等因素
41.中外文商標有穩(wěn)定對應關系的易導致混淆,市場區(qū)分應指客觀上不存在混淆的事實
42.不同主體因歷史原因分別擁有相同文字的商標且形成穩(wěn)定區(qū)分格局的不允許再靠近
第三節(jié)在先馳名商標權益
43.馳名商標保護三要件之間無適用順序要求,不符合其他要件的無須就馳名作出認定
44.主張引證商標在訴爭商標申請前馳名的,應證明當時情形對其熟知
45.引證商標的知名度較高且其馳名的主張未被明確反對的,可適當減輕馳名舉證責任
46.馳名商標認定是對全部證據的綜合判斷,對某證據不能孤立看待或機械地要求提供
47.非類似商品上馳名商標和相同類似商品上注冊商標的疊加保護應強于僅有馳名商標
48.延續(xù)在先注冊而申請的訴爭商標不宜認定構成對他人非類似商品上馳名商標的摹仿
49.淡化中的減弱馳名商標顯著性、貶損馳名商標市場聲譽強調對馳名商標的客觀影響
50.反淡化保護中的不正當利用馳名商標市場聲譽主要強調訴爭商標注冊人的主觀狀態(tài)
51.客觀上達到弱化或丑化的程度且主觀上有不正當利用馳名商標聲譽目的則構成淡化
52.只要訴爭商標的部分相關公眾聯(lián)想到馳名商標即構成不正當利用馳名商標市場聲譽
第四節(jié)在先未注冊商標權益
53.明知或應知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而申請的,推定有占用他人商譽的意圖
54.在不相關領域分別使用同一商標均有較高知名度后進入對方領域注冊的也構成搶注
55.經公眾使用產生一定知名度并指向特定主體的商業(yè)標志可以作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保護
56.在中國法域內定牌加工但出口和宣傳在域外的不構成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57.訴爭商標申請日前長期停止使用的商業(yè)標志不構成在先權利或者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58.特殊情況下商標申請人不具有搶占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響商標商譽惡意的,可以注冊
59.原私營企業(yè)后人不再對公私合營收歸國有的商標享有權益,其之后使用不產生權益
第五節(jié)特定關系人的在先商標權益
60.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名義注冊的不屬于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所有的商標,應予準許注冊
61.代理人控制的公司申請被代理人的商標的,推定公司與該代理構成惡意串通的搶注
62.禁止代理人或代表人搶注的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人的商標不要求在我國已經使用
63.與在先商標使用人有合同業(yè)務往來關系人的近親屬搶注該商標的亦屬特定關系搶注
64.商標申請人與特定關系人間身份關系證明可通過向法院申請委托調查令的方式查證
第六節(jié)在先地理標志相關權益
65.禁止將地理標志中顯著識別部分作為普通商標構成要素申請注冊以免產生來源混淆
66.經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地理標志名稱可以作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進行保護
第七節(jié)其他在先權益
67.就特定名稱主張姓名權保護須滿足有一定知名度、指代關系和穩(wěn)定對應關系三要件
68.肖像權所保護的肖像應可識別,無可識別體貌特征的人物剪影不構成受保護的肖像
69.在后著作權登記證與在先商標注冊證可作為證明該在先商標標志著作權的初步證據
70.將不同審級中提交的證明在先著作權的證據結合能夠證明著作權歸屬的,應予認定
71.將通用名稱作為字號登記并使用后他人使用該通用名稱固有含義的,不應予以禁止
72.國外公司在中國投資控股的公司將國外公司商號的中文譯名作為自己的商號登記并產生一定知名度的,國外公司可以作為中文譯名商號的利害關系人主張保護
73.在中國境內使用有一定知名度的外文字號及其慣用音譯可以作為在先權利受到保護
74.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藥品商品名稱可作為《商標法》第32條的在先權利受到保護
75.在訴爭商標申請日前被列入地方標準的藥品通用名稱,不構成訴爭商標的在先權利
76.標志性符號取得聲譽后擁有者進行商業(yè)性使用能帶來經濟利益可作為在先法益保護
77.當事人主張的權益可作為法律明確規(guī)定的權利或利益保護不再認定構成商品化權益
第三章不使用或不當使用注冊商標
78.連續(xù)三年不使用注冊商標規(guī)定的使用應當是在該注冊商標核定而非類似商品上使用
79.三年不使用程序中舉證使用的商品與核定商品有種屬關系的認定系注冊商標的使用
80.在連續(xù)三年不使用注冊商標撤銷程序中提供部分偽造證據應對其所有證據從嚴審查
81.僅僅是為了維持訴爭商標的存在而進行的象征性使用不構成對注冊商標的實際使用
82.使用商標的行為明確違反商標法或其他法律禁止性規(guī)定的可認定不構成商標的使用
83.帶有訴爭商標的商品在中國大陸境內定牌加工后直接出口的不構成連續(xù)三年未使用
84.商標申請注冊時核定商品含義不確定,商標注冊后一直在固定商品上使用的應維持
85.在他人商品上使用自己的注冊商標不能區(qū)分真實來源的不構成維持商標有效的使用
86.訴爭商標核定使用在替他人推銷服務上,實際使用在零售服務上,并非維持有效的使用
87.連續(xù)三年不使用撤銷程序中訴爭商標是否惡意搶注不是對使用證據從嚴審查的依據
88.訴爭商標因連續(xù)三年不使用被撤銷的針對該商標的無效宣告案件仍有必要繼續(xù)審理
第四章侵害商標權
第一節(jié)商標權范圍
89.顏色組合商標保護范圍除依商標注冊證外還應結合商標注冊信息、商標檔案等確定
90.注冊商標錯誤注銷后又恢復的視為一直存續(xù),非善意第三人未經許可使用構成侵權
91.商標權共有人單獨以普通許可方式許可他人使用其商標的,如無正當理由不得阻止
92.超許可范圍突出使用被許可商標中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的部分易致混淆的構成侵權
93.侵害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權的被訴侵權商品,應以不符合該商標標示的特定品質為判斷標準,而非混淆
第二節(jié)侵權行為
94.在定牌加工的產品上使用商標標志具備區(qū)別商品來源的可能性就屬于商標使用行為
95.侵權商品出口且可能回流國內的,相關公眾包括中國的消費者、運輸者和出國旅游者
96.中國境內主體取得在外國注冊商標的使用授權不能據此抗辯不侵害中國注冊商標權
97.受委托定牌加工行為并非商標性使用行為,因此無須認定是否混淆即可認定不侵權
98.定牌加工并非商標使用,加工人已盡合理注意未造成商標注冊人實質損害的不構成侵權
99.通過體育賽事冠名方式使用自己商標的,不屬于在體育賽事服務上使用商標的行為
100.商標經異議復審裁定準予注冊后至核準公告發(fā)布前,他人的使用行為亦侵權須擔責
101.與商標注冊人商品明顯不符且經商標注冊人鑒別非其授權生產的應認定為侵權商品
102.銷售行為無法認定侵權,在銷售發(fā)票上對所售商品商標的使用附屬于銷售也不侵權
103.作品圖樣被他人合法在先注冊為商標,著作權人對作品行使權利時應避讓該商標權
第三節(jié)混淆可能性
104.構成侵害商標權的混淆誤認包括將來自商標注冊人的商品誤認為來自被訴侵權人
105.消費者購買商品時看不到的商品外觀和包裝不構成商標使用,此時不混淆的不構成侵權
106.售前混淆會使商標權人利益受到損害且商標法并未限定混淆時機故其應屬商標侵權
107.替他人推銷不包括經營者自己的銷售,但包括商場超市為他人銷售提供服務的行為
108.替他人推銷服務與在線電商服務在服務功能和消費對象上接近,應認定為類似服務
109.以婚戀交友為題材的電視節(jié)目名稱經使用后與婚姻交友的服務商標能區(qū)分的不構成類似服務
110.持續(xù)性地對電視節(jié)目名稱的使用使觀眾能想到該電視節(jié)目及其提供者的系商標使用
111.使用人在注冊商標申請日之前使用電視節(jié)目名稱,無過錯且未造成混淆的不構成侵權
112.通過微信公眾號提供的信息宣傳以及中介等服務屬于廣告、營銷以及信息傳送服務
113.應用軟件通過利用信息網絡提供的商品或服務與互聯(lián)網服務或軟件商品不當然類似
114.手機應用軟件名稱與注冊商標標志相同且兩者提供服務相同或者類似的,構成侵權
115.商標使用是否超出核定商品范圍構成侵權應考慮市場環(huán)境的變化而不應固守區(qū)分表
116.應基于商標標志及所涉商標的顯著程度、知名度從整體或要部判斷是否構成混淆性近似
117.商標近似除考慮構成要素近似程度外還應考慮侵權人主觀意圖及商標使用歷史現(xiàn)狀等
118.圖文商標文字顯著性弱非商標的主要識別部分,僅與該文字相同或近似的非近似商標
119.圖形文字與三維形狀組合商標中形狀的識別力更強,他人僅使用該形狀的亦屬近似
120.將他人注冊商標完整包含在自己相同商品的商標標志中使用易致混淆的,構成侵權
121.擅自在商標權人商品包裝上添加自己的商標并標為經銷商和生產商的,構成商標侵權
122.回收帶有他人商標的容器作為自己相同商品的容器且使用近似裝潢的,易造成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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