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再審發(fā)起主體
裁判標準
1.判決生效后,當事人將自己的權利予以轉讓,權利承受者可否
申請再審?
2.判決生效后,當事人死亡,其財產繼承人能否對生效判決申請
再審?
3.判決生效后,案外人認為原審判決存在認定事實缺乏證據證明
的錯誤,能否以此為由申請再審?
4.民事調解書生效后,案外人認為民事調解書損害其利益,
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人民法院應否受理?
5.人民法院作出訴前財產保全裁定后,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
作出的財產保全裁定錯誤,能否提起抗訴?
6.當事人的再審申請被人民法院裁定駁回后,檢察機關是否可以
對人民法院該駁回裁定提出抗訴?
7.下級人民檢察院針對同級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能否越級提請
抗訴?
8.人民檢察院可否以檢察建議的方式對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
裁定提請再審?
9.人民法院對已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是否只要認為不妥就
可以啟動再審?
10.對本院生效裁判啟動再審程序,是由法院院長個人還是由
審判委員會決定?
第二章 再審發(fā)起事由
第三章 再審管轄
第四章 再審受理
第五章 再審審查
第六章 再審審理
第七章 再審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