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一、刑法總則部分
1.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搶劫氣槍的行為如何定性
根據我國《刑法》第17條第2款之規(guī)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防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對于這八種犯罪,是指具體的犯罪行為還是具體罪名,我國《刑法》對此未作出明確規(guī)定。2002年7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提出,這八種犯罪是指具體的犯罪行為而不是具體罪名,該意見對本文中的類似案件有較強的指導性。
2.張某的行為是否成立正當防衛(wèi)
正當防衛(wèi)是我國刑法中規(guī)定的違法性阻卻事由之一,在社會生活中,正當防衛(wèi)從表面上看具有加害性,但實質并不具備犯罪構成要件,也不具有社會危害性,屬于一種排除社會危害性的行為,它是我國刑法的重要制度之一。正當防衛(wèi)行為具有被動性和防衛(wèi)性,在突遭他人不法侵害的情況下,防衛(wèi)人往往沒有選擇的余地,只能被動地采取措施,加入到事件中。其可能被動地防御,也可能主動地反擊,但不管以何種方式,行為人的主觀目的在于制止不法侵害,保護合法權益,行為往往表現出防衛(wèi)性和一定的節(jié)制性。
3.對部分共犯的實行過限行為其他共犯是否應承擔刑事責任
刑法第269條規(guī)定:“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搶劫罪定罪處罰。這是刑法關于盜竊、詐騙、搶奪罪轉化為搶劫罪的規(guī)定,在學理上被稱為轉化型準犯。對于轉化型搶劫罪的法律適用,特別是共同犯罪中轉化犯的認定,目前在司法實踐中還存在較大爭議。筆者認為,關鍵在于準確把握轉化型搶劫罪的法律適用條件和正確理解共同犯罪中實行過限理論,在具體案件中具體分析。
4.共同犯罪中實行過限行為如何認定
實行過限是伴隨共同犯罪而出現的一類犯罪形態(tài),它與共同犯罪有著緊密的關聯,是正確認定共同犯罪必須面對的問題。我國現行刑法并未明文規(guī)定實行過限,理論界通常認為實行過限屬于共犯的不成立問題因而探討不多。但實行過限問題在司法實踐中卻較為常見,司法實務要求立法提供明確標準予以規(guī)范的呼聲也十分強烈,因此研究實行過限的問題對于指導司法實踐具有重要意義。
5.轉化型搶劫中的共犯認定
行為人共同實施盜竊行為后,為抗拒抓捕,其中部分人當場使用暴力,是否全案轉化要看是否在共同故意范圍內。如果沒有共謀,一部分人使用暴力抗拒抓捕,轉化為搶劫,另一部分人雖沒有直接使用暴力,但是持一種放任的態(tài)度,對同伙的暴力行為沒有予以阻止,其行為是否也按轉化型搶劫論處,司法實踐中有不同的觀點。
6.非司法工作人員伙同公安民警偽造檢舉立功材料的行為如何認定
近年來,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發(fā)展,瀆職犯罪呈現出新的規(guī)律和特點,司法工作人員伙同非司法工作人員實施徇私枉法犯罪案件時有發(fā)生。司法實踐中,非國家工作人員是否能成為瀆職犯罪的共犯存在較大爭議,本案是一起公安民警伙同非司法工作人員偽造檢舉立功材料的案件,本文將從身份犯和非身份犯共同犯罪入手,對非司法工作人員的行為性質展開詳盡的分析。
二、刑法分則部分
(一)侵財犯罪類
7.使用暴力控制他人并取得財物的行為應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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