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犯罪及相關范疇辨析(緒論)
第一章 危害公共安全的職務犯罪
一、丟失槍支不報罪
1.“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的范圍
2.“丟失槍支”的含義
3.“不及時報告”如何理解
4.“造成嚴重后果”在丟失槍支不報罪中屬于什么要素,認定本罪是否以“不及時報告”與“造成嚴重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為前提
5.行為人對于“造成嚴重后果”持何態(tài)度,丟失槍支不報罪的主觀罪過是什么
二、重大飛行事故罪
1.重大飛行事故罪的主體“航空人員”具體包括哪些,是否僅限于民用航空人員,是否包括“地面人員”
2.如何理解“違反規(guī)章制度”,什么是“重大飛行事故”,“造成嚴重后果”是否與“重大飛行事故”均為獨立的構成要件要素
三、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
1.“鐵路職工”如何界定,其范圍有無限制
2.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的客觀行為主要有哪些表現(xiàn),列車服務人員疏忽大意銷售有毒食品造成重大事故的是否構成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
3.“致使發(fā)生鐵路運營安全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如何理解
4.本罪與交通肇事罪的界限
四、重大責任事故罪、強令違章冒險作業(yè)罪
1.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主體是否限于直接從事生產、作業(yè)的人員/33
2.重大責任事故罪、強令違章冒險作業(yè)罪中的“生產、作業(yè)”是否要求具有合法性,在非法生產、作業(yè)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guī)定或者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yè)是否可以成立重大責任事故罪、強令違章冒險作業(yè)罪
3.“生產、作業(yè)”是否要求有營利性
4.“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guī)定”的含義
5.“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yè)”的認定
6.重大責任事故罪與失火罪、過失決水罪、過失爆炸罪、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等過失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界限
7.“發(fā)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和“情節(jié)特別惡劣”的認定
8.重大責任事故罪、強令違章冒險作業(yè)罪與自然事故、技術事故的界限
五、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
1.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界定
2.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的法條中沒有關于“行為”的表達,該罪的客觀行為是什么
3.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與重大責任事故罪、強令違章冒險作業(yè)罪的區(qū)別
六、大型群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
1.“大型群眾性活動”如何界定
2.大型群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直接責任人員的范圍是什么,公安機關直接責任人員是否屬于本罪主體
3.大型群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中“違反安全管理規(guī)定”的含義
七、危險物品肇事罪
1.危險物品肇事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還是特殊主體
2.如何界定“危險物品”
3.危險物品肇事罪與重大責任事故罪、強令違章冒險作業(yè)罪的區(qū)別
4.危險物品肇事罪與非法攜帶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的界限
八、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1.“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jiān)理單位”的含義;無相關資質的單位、非法單位能否成為本罪主體;單純的勘察單位能否成立本罪
2.什么是本罪中的“工程”,僅供特定的少數(shù)人使用的營造物是否為“工程”
3.“違反國家規(guī)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的含義
4.“重大安全事故”的標準
5.如何認定“直接責任人員”
6.本罪與重大責任事故罪、強令違章冒險作業(yè)罪的界限
7.本罪與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的界限
九、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1.哪些人員可以成為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主體,一般教師可否成立本罪
2.“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范圍如何確定
3.什么是對“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的“明知”,本罪的罪過形式是什么
4.“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時報告”的含義
5.如何處理多因事故的責任、區(qū)分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與其他責任事故犯罪
十、消防責任事故罪
1.如何理解本罪的“經消防監(jiān)督機構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zhí)行”
2.消防責任事故罪中的“嚴重后果”標準是什么
3.消防責任事故罪與重大責任事故罪、強令違章冒險作業(yè)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的界限及競合
十一、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
1.“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范圍如何確定
2.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中的“安全事故”是否僅限于人為事故,對于自然事故、技術事故不報、謊報可否成立犯罪
3.如何理解“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jié)嚴重”
4.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與其他相關犯罪的界限
第二章 貪利型的職務犯罪
第三章 瀆職型職務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