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擴圍是當前我國增值稅立法進程中一個很值得研究的問題。我國1994年的稅制改革將納稅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需要繳納的一般流轉稅設定為兩個,即增值稅和營業(yè)稅:納稅人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繳納增值稅,而提供交通運輸、建筑、金融保險等七大勞務及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則需繳納營業(yè)稅。這種劃分或“兩稅并征”在當時看來是必要的,但帶來的問題也很多。例如:納稅人的一項經營活動可能會同時涉及增值稅和營業(yè)稅,導致所謂混合銷售行為的發(fā)生;納稅人的經營范圍可能既有繳納增值稅的經營活動,也有繳納營業(yè)稅的經營活動,即所謂的兼營?;旌箱N售和兼營的稅務處理會給納稅人和稅務機關帶來很多的不便。特別是在現實經濟生活中,納稅人的有些經濟行為是屬于應當繳納增值稅的銷售貨物,還是應當繳納營業(yè)稅的提供勞務,確實無法分清,這樣就給人們納稅帶來了隨意性。此外,“兩稅并征”還會派生出許多其他的問題。例如,同一種經營行為(如修理電梯),甲干需要繳納增值稅,乙干需要繳納營業(yè)稅。而增值稅和營業(yè)稅的稅負又是不同的,所以,這樣的稅制很容易影響企業(yè)的經營行為。-再往深里說,由于增值稅由國稅局負責征收并屬于中央與地方的共享稅,而營業(yè)稅由地稅局負責征收一般屬于地方稅,所以“兩稅并征”導致國、地稅爭稅源的現象時有發(fā)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