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康德的批判哲學中,自由問題最初是在《純粹理性批判》的純粹理性的第三個二律背反當中提出來的。作為先驗理念的自由,是在與必然的相互矛盾中呈現出來的,二者之間的矛盾表現為:“正題:按照自然律的因果律并不是世界的全部現象都可以由之導出的惟一因果性。為了解釋這些現象,還有必要假定一種由自由而來的因果性。反題:沒有什么自由,相反,世界上一切東西都只是按照自然律而發(fā)生的。”①在康德看來,自由的先驗理念之所以必須存在,是因為如果世界上的一切現象都無一例外地服從于機械性的自然因果律,那么,這個因果序列就只有相對的開始而沒有絕對的開始,因為自然因果律永遠需要追溯更早的原因,從而導致這個無窮回溯的因果序列永遠不可能完成,這有悖于充足理由律,不可能說明世界何以存在。因此,在自然律的因果性之外,必定還存在一種迥然不同的自由因果性,它是一種絕對自發(fā)的原因,自身之外不再有其他原因,從而是自由的。根據康德對現象界與物自體的區(qū)分,自然因果律作為知性的法則適用于經驗現象,而自由因果性作為先驗的理念適用于物自體。由此,自然與自由之間的二律背反便迎刃而解。然而,由于自由因果性只是提供了能夠與自然因果性并行不悖的可能性,因此這種自由還只是消極意義上的先驗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