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我國物權法的規(guī)定我們可以將物權定義為: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具體包括以下幾層含義:第一,物權為直接接配物的權利。所謂一直接,是指物權人對物的支配,無需他人意思或行為的介入即可實現.,所謂一支配~,指依權利人的意思,對標的物加以管領處分。這一點與債權不同,債權是一種請求權,權利人必須通過義務人為財產上的給付,才能實現其利益。第二,物權為支配鎣物的權利。首先,物權是直接支配物的權利,其權利客體即物權的標的物必須為一物一,這里的一物一指的是有體物,包括動產和不動產。其次,物權的標的必須是特定物,即具體指定之物。若僅以種類和數量約定的物,雖可成為債權的標的,但不能成為物權的標的。第三。物權為享受的塑盆的權利。物權是權利的一種,而權利由法律上之力與合法利益兩個要素構成,圖而其權利人當然可以享受標的物的利益。物的利益可分為使用價值與交換價值,其中所有權為對物進行全面支配的權利,權利人可以對物進行占有、使用、收益、處分,對物的使用價值和交換價值加以利用.,用益物權則是對物的使用價值進行支配的權利,即對物進行占有、使用、收益.,擔保物權則以物的交換價值作為支配對象,通過對物的交換價值的控制來確保債權的實現。第四,物權是排除他人干涉的絕對性的權利。物權作為一種物的歸屬的權利,具有絕對性,對任何人均有其效力。任何人未經允許侵害他人物權,物權人得行使物權請求權或主張追及效力,以使物權回復其應有的圓滿狀態(tà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