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國的最高審判機關,也是法院系統(tǒng)的最高行政管理機關。除具有一定的政治功能之外,它對我國的社會經濟生活影響巨大,不僅影響具體個案的當事人,也會影響同類案件的一批人;不僅影響進入訴訟的當事人,也會影響訴訟以外的各類群體、產業(yè),甚至整個市場。在一個市場化的社會里,全國范圍內的法律規(guī)范需要統(tǒng)一?!胺ㄖ平y(tǒng)一的首要前提當然是立法機關所制定的法律在全國各地具有通行無礙的效力。但是,統(tǒng)一更需要司法機關尤其是最高法院在法官對于具體法律條文的解釋上作出有效的規(guī)范?!庇捎谧罡呷嗣穹ㄔ河幸?guī)則治理意義的判決并不多,但又要肩負統(tǒng)一全國法律適用的任務,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必然會通過尋求替代手段來解決其具有法律制度意義的案件不足的問題,這就需要通過選取各級法院的典型案例向全國推廣來代替最高人民法院不典型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