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公司白產生以來,能夠得到迅速發(fā)展,其中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給予了投資人的有限責任,因此公司很快就成了占支配地位的商業(yè)組織,也成了促進經濟發(fā)展的有力工具。雖然它對社會生活的影響不如上市公司那樣受到關注,但因其數量眾多,是中小企業(yè)普遍采用的組織形式,更接近于現實生活,其實際影響可能遠超上市公司。公司有限責任的最大優(yōu)點在于股東負有限責任,無論投資多么復雜,股東都以自己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這樣就使得股東的投資風險預先確定,股東不至于承擔無法預料的風險。這實際上就是給予了投資者一種權益保障,從而對投資者廣泛參與投資形成了有效的刺激。同時,有限責任制度促使股東投資的自由轉讓成為可能,股東可以自由退出公司,充分實現資源的優(yōu)化配置。新《公司法》僅規(guī)定了兩種類型的公司形態(tài),但相對于股份有限公司的強制性、法定性和細致性規(guī)范而言,公司法賦予了有限責任公司更多的意思自治空間。許多原由公司法規(guī)定的事項,如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股東會會議表決以及利潤分配方式等,現都交由股東自行決定,實踐中股東與股東之間、股東與公司管理層之間的矛盾糾紛都緣于這些自治領域里的約定不明或是沒有約定。糾紛的當事人渴望了解有限責任公司的法律制度并以之解決他們之間的糾紛。筆者力求從實際出發(fā),將有限責任公司紛繁復雜的法律規(guī)范進行提煉、歸納,按照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運營管理和解散程序,針對其中需要重視和容易產生糾紛的事項作重點分析和討論,力求為廣大投資者、經營管理者、公司實務工作者提供便捷的服務指引。雖然我對公司法有著濃厚的學術興趣,也從事公司法教學和實踐多年,仍因能力所限,不足之處在所難免。懇請讀者批評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