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明標準研究》對于事實舉證者和判定者來說,都具有極其重要的指導與規(guī)范作用。對舉證者來說,負舉證責任者通過證明標準明確知悉自己的舉證達到何種證明程度才可以卸下舉證責任,因此而積極舉證;對不負舉證責任者來說,舉證雖系其權利。但他通過證明標準明確知悉負舉證責任者的舉證達到何種證明程度才可以卸下舉證責任,從而有利于其為了自己的權益而積極反證,以使對方舉證的證明效力得到抵消,使其證明達不到標準。舉證雙方有了證明標準這一尺度,舉證就具有了積極性、競爭性和可預見性。而對于事實判定者來說(這里講的是事實判定者而不是事實裁判者,因為它不僅包括法院作為事實的裁判者,還包括偵查、起訴機關作為事實的決定者),證明標準一方面是其指導和衡量事實舉證的尺度,另一更重要的方面是其指導和規(guī)范自己對事實判定的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