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內部行政法律關系論》從關注具體行政領域的問題出發(fā),以行政法律關系理論作為方法論,分析了高校行政法律關系的具體內容,從實體權力(利)義務和程序的權利保障兩個方面探討了高校與教師間、高校與學生間縱向的權力(利)義務關系,并結合我國現(xiàn)實制度的缺陷提出具體制度構想,即在行政過程中引入正當程序,在救濟程序中對教師、學生申訴制度加以重構,在訴訟程序中以重要性理論為標準確立對高校權力性行為進行司法審查的制度,以保障教師、學生權益?!陡咝炔啃姓申P系論》通過“切斷”對高校與其他外部主體的聯(lián)系,專心于分析高校與教師、高校與學生之間的縱向的權利義務關系,我們希望厘清兩種縱向法律關系中的權力(利)、義務內容,并就如何規(guī)范高校權力行使、保護教師、學生權益的程序進行了制度上的設計。需要說明幾個《高校內部行政法律關系論》中所使用的概念。首先是有關大學與高等院校的概念。出于行文方便和語言習慣,《高校內部行政法律關系論》在用詞上有時使用大學,有時使用高校,所指都是同一對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機構,學制一般在四年或四年以上,提供學士和學士以上教育,向畢業(yè)生授予學士或學士以上程度的學位與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