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綜合
1.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1986年4月12日)
2.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1988年4月2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城市街道辦事處是否應當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批復(1997年7月14日 法釋[1997]1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城市街道辦事處是否應當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批復》的理解與適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驗資單位對多個案件債權人損失應如何承擔責任的批復(1997年12月31日 法釋[1997]10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驗資單位對多個案件債權人損失應如何承擔責任的批復》的理解與適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會計師事務所在審計業(yè)務活動中民事侵權賠償案件的若干規(guī)定(2007年6月11日 法釋[2007]12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會計師事務所在審計業(yè)務活動中民事侵權賠償案件的若干規(guī)定》的理解與適用
二、損害賠償
(一)人身損害賠償
1.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1998年8月31日 法釋[1998]26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理角與適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2001年1月10日 法釋(2001]3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理解與適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2001年3月8日 法釋[2001]7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理解與適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3年12月26日 法釋[2003]20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理解與適用
2.案例
李萍、龔念訴五月花公司人身傷害賠償糾紛案
金凱訴同安醫(yī)院醫(y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
吳凱訴朱超、曙光學校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
(二)交通運輸、交通事故損害賠償
1.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交通事故中的財產損失是否包括被損車輛停運損失問題的批復(1999年1月29日 法釋[1999]5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交通事故中的財產損失是否包括被損車輛停運損失問題的批復》的理解與適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被盜機動車輛肇事后由誰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問題的批復(1999年6月18日 法釋[1999]13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被盜機動車輛肇事后由誰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問題的批復》的理解與適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購買人使用分期付款購買的車輛從事運輸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財產損失保留車輛所有權的出賣方不應承擔民事責任的批復(2000年12月1日 法釋[2000]38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購買人使用分期付款購買的車輛從事運輸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財產損失保留車輛所有權的出賣方不應承擔民事責任的批復》的理解與適用
2.請示、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連環(huán)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xù)原車主是否對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的復函(2001年12月31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陳貴松等27人訴竹山縣交通局、竹山縣公路段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受理問題的復函(21003年6月19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高長林等六人與河南高速公路發(fā)展有限責任公司違約賠償糾紛一案的函復(2003年6月25日)
3.案例
周慶安訴王家元、李淑榮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
三、物權
1.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2007年3月16日)
2.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筑物區(qū)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9年5月14日 法釋[2009]7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yè)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9年5月15日 法釋[2009]8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筑物區(qū)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關于審理物業(yè)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理解與適用
四、勞動、人事爭議
1.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1994年7月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
2.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1年4月16日 法釋[2001]14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理解與適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事業(yè)單位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2003年8月27日 法釋[2003]13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事業(yè)單位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的理解與適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期限應當如何起算問題的批復(2004年7月26日 法釋[2004]8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期限應當如何起算問題的批復》的理解與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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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婚姻、家庭與繼承
六、海事、海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