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責任體系重構》主要內容包括我國“契約-侵權”兩分法民事責任體系在維護人的安全、促進社會發(fā)展方面起到了歷史性的作用。但隨著契約法和侵權行為法上新義務與責任的不斷擴張,兩分法民事責任體系逐漸無法為這些新類型的民事義務與責任提供合理的制度空間,也無法為特別結合關系下受害人的損害提供周全的法律救濟。傳統(tǒng)民事責任體系遇到了新的現實困境。在考察兩大法系和國內不同解決思路的基礎上,借鑒德國法上的“統(tǒng)一保護義務關系”學說,嘗試建立不同于傳統(tǒng)契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的保護責任,不僅可以在理論上厘清民事責任的界限,實踐中實現對特定受害人的全面保護,同時也豐富和發(fā)展了民事責任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