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主權與近代國家的建構:以近代早期法國法律為中心》主要內容:在中國,近代社會被認為起源于不那么經典的英國革命,或者是經典的法國革命;在西方,近代社會則被認為起源于文藝復興、宗教改革和羅馬法復興。問題在于你用什么標準來衡量中世紀和近代社會的區(qū)別。在當今,“人民主權”、“民主法治”已成為全世界的信仰,但法治國家究竟從何、如何而來?《立法主權與近代國家的建構:以近代早期法國法律為中心》即以法國為麻雀:一只經典的麻雀,向我們展示了“依法治理的國家”的起源,在擴張王權的努力中,王權被“異化”為法律,顯赫人士的“司法主權”變成了普通人士的“立法主權”!國家治理的方式由此發(fā)生改變。不言而喻,“大革命”只是把國王置換成人民而已,治理方式仍一如既往,甚至有過之而無不及!不管人們是否意識到,變與不變具在。也許這就是歷史發(fā)展的辯證法。在《立法主權與近代國家的建構:以近代早期法國法律為中心》展示的法國歷史中,我們依稀可看到馬克斯?韋伯所說的傳統型統治向合法型統治的轉變,也似乎是韋伯理論的圖解。近代社會的起源究竟在哪里?用什么標準來判斷,用什么視角來透視人類的社會?這確實值得我們去進行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