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訴訟權保障與民事訴訟
——以大法官關于“訴訟權”之解釋為中心 1
一、前言 1
二、訴訟權之內容 4
三、訴訟權侵害之救濟 37
四、結論58
第二章 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之分工與合作
——專業(yè)審判與權利有效救濟間之選擇 60
一、問題之提出 60
二、審判權限之沖突問題 61
三、先決問題之判斷與訴訟程序之停止 81
四、先決問題判斷時所適用之程序規(guī)定 96
五、民事判決于行政爭訟程序上之效力 10l
六、結論 115
第三章 第三審許可上訴制之探討
——以通常訴訟事件為中心及“原則上重要性”之標準建立 117
一、前言 117
二、第三審上訴限制規(guī)定之旨趣 120
三、當然違背法令之第三審上訴 122
四、第三審許可上訴之要件 124
五、結論 148
第四章 “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暫行條例”之評析 150
一、立法背景 150
二、法理基礎及立法目的 151
三、選定法官之合意性質:訴訟契約 152
四、合意之成立155
五、合意之拘束力159
六、上訴之限制 164
七、結語 165
第五章 多數(shù)紛爭當事人之權利救濟程序
——從選定當事人制度到團體訴訟 167
一、前言 167
二、選定當事人制度168
三、團體訴訟 174
四、團體訴訟與選定當事人制度之差異 190
五、擴充選定當事人制度之準團體訴訟 193
六、結論 197
第六章 示范訴訟契約之研究 199
一、前言 199
二、訴訟契約 205
三、示范訴訟契約 234
四、示范訴訟契約與其他紛爭處理制度之關系 258
五、由法院依職權擇定之示范訴訟 262
六、結論 271
第七章 仲裁鑒定制度之研究
——作為紛爭解決之程序制度 273
一、緒言 273
二、仲裁鑒定契約之意義、類型及性質 275
三、仲裁鑒定制度與仲裁制度之區(qū)別 288
四、仲裁鑒定契約之效力 289
五、仲裁鑒定程序上之程序保障 297
六、結語 302
第八章 “律師之和解”作為裁判外紛爭處理制度
——從德國經驗引進臺灣地區(qū)之可能性 304
一、前言 304
二、德國法上之律師和解制度 306
三、律師和解制度引進臺灣地區(qū)之可行性探討 317
四、結論 329
索引 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