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方法論》是“山東省法律方法論研究基地”集體研究的又一成果。該書系2001年我們申報的山東省社科規(guī)劃項目的完成稿。此前我們在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出版了法律人叢書之《法律解釋學》(教育部社科規(guī)劃項目)一書,并在山東人民出版社的支持下編輯出版了《法律方法》(1-6卷)。對法律方法論課題的研究得到了國家社科基金、教育部社科基金、司法部社科基金、山東省社科基金、山東大學學科發(fā)展基金的贊助。特別是霍憲丹、賀衛(wèi)方、李傳感、李懷德、張越諸位先生對我們研究的肯定,使我們倍受鼓舞。寫出對中國司法實踐有實用價值的作品。但由于目前關于法律方法論的研究還沒有較完整的體系,學者們基本上還都在探索基本理論問題,對實踐的關注也基本上是一種姿態(tài),深入的調查和研究并沒有真正地開展。尤其是《法律方法論》的作者們,基本上沒有投身到司法實踐中去,理論研究的進展仍然是我們關注的焦點。所以,從整體上看《法律方法論》仍屬于理論作品。最多按項目申報的分類來說屬于“應用理論研究”。但我們在努力:努力使我們的研究“脫離”實踐但又面向實踐,為司法活動提供更多的方法論選擇。我們很清楚,理論與實踐是社會分工不同的兩個領域,并不能使二者截然分開。在人的大腦里,理論與實踐都屬于思維決策的同一過程。但對一個個體來說,在社會中都有自己的角色,都有自己關注的“重要”領域。法官、律師、檢察官和法學家雖然都屬于法律職業(yè),但又有不同的分工。我只想使我們的研究面向并貼近司法實踐,而不是代替其他法律人的活動。這種面向只要能對法律人思考法律問題有所啟發(fā),那我們的目的就算達到了。在統(tǒng)稿結束后,我對整篇著述進行了反思,認為最大的問題在于沒有注意到讀者,只注重了學者層面的思索。這也許是法學著述的共同弊端。我們往往只注意盡情地闡發(fā)自己的理論學思,而沒有考慮讀者的接受情緒。生硬的法學文字已經使很多人產生了厭惡,我們沒有辦法像暢銷書那樣贏得廣闊的市場。這可能是法學研究者目前還沒有辦法解決的問題。因為我們對法律方法的理論探索還遠沒有完成,許多原理與具體案件的結合點,我們還沒有找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