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公司而言,為了確保公司的財產,有所謂“資本三原則”(資本維持和充實原則、資本不變原則、資本確定原則)。從債權人的立場來看,為了獲得債務的償還,有必要確保公司的財產,而資本三原則在債權人保護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該資本原則作為法律制度被公司法所采納,作者則將基于該資本原則的法律制度和債權人之間的關系作為其研究課題。就該研究課題,作者對英國、美國、日本和中國的法律作了比較研究,探討了在公司法發(fā)展相對落后的中國應當怎樣構建一個最合適的公司法模型。圍繞上述以維護資本原則為目的的法律制度,作者從資本籌措(實物出資)、最低資本和注冊資本、資本維持(利潤分配和減資)、財務資助這四個方面展開論述,分別就該四個方面的法律規(guī)定及其功過得失進行了探討:就這些論述中共同的三點,作者在本書的各個地方提出了問題并且進行了解釋,亦即:第一,資本原則中,有些東西僅能從形式上反映資本的概念,而不能反映債權人據以實現其債權的公司的實際資產(例如,拿什么作為實物出資、資本金是否滿足最低要求等,均與公司現在的資產狀況無關)。第二,為了保護債權人,與在此論及的資本原則之基礎上的法律制度不同,在作為債務人的公司與債權人之間的融資協議中,會考慮采用這樣的手法,即禁止債務人實施侵吞資本、危及償債的行為。美國法基本上采用了這樣的手法;在美國,資本原則之基礎上的法律制度大體上是沒有的。與之相對的是,英國、日本都有這樣的法律制度(但是,日本最近廢除了最低資本金等,制度設計趨向靈活)。第三,作者還注意到,除中國外,作為法律制度的原則,在資本原則之外,各國還全面強調信息披露(disclosure)和董事的信托義務(fiduciary duty)。作者提及,在美國之所以重視協議(并且不依賴關于資本原則的法律制度),其背景正是因為存在著這樣的制度,但是在中國這樣的制度仍非常欠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