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權是傳統(tǒng)民法上的一個概念,也是房地產相鄰權的一種。由于相鄰關系最早出現(xiàn)在農業(yè)生產對土地的利用過程中,所有由土地關系產生出來的地役權是比較古老的一種相鄰權。地役權是為了自己使用、經營土地的方便和利益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權利。其中供權利人使用以獲得便利的土地稱為供役地,權利人通過使用他人土地(供役地)獲得便利來加以使用的土地稱為需役地。地役權是為了滿足需役地的實際需要,便利需役地權利人行使權利而設立的。地役權除具有房地產相鄰權的一般法律特征外,尚有如下特征:1、地役權發(fā)生在相鄰土地關系中,因而是一種地產相鄰權;2、地役權不能離開需役地而獨立存在,因而是一種從物權,而不是一種獨立的物權;3、地役權是為了自己的方便和利益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權利,因而是一種他物權和用益物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