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內容方面,本書包含《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四)》在內所有刑事立法文件、1997年3月14日至2003年6月30日期間的一切有效司法解釋及解釋性文件,而且包含大量此前的可參照執(zhí)行的刑法司法解釋。必須要交待的是,《關于取締邪教組織、防范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關于維護互聯(lián)網安全的決定》沒有設立新的罪刑條款,僅為提示性規(guī)定,故本對此只收錄為內容。為了便于領會刑法典,本書歸納了每個條文的主旨。在罪名方面,本書根據1999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規(guī)定》以及2002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字、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妨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guī)定》來確定刑法分早條文的罪名。對于上述司法解釋沒有確定罪名的條文(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四〉》中的部分條文),本書根據罪名理論確定其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