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大事記》采取編年體與紀事本末體相結合,以編年體為主的體例。既按時間順序排列,又兼顧事件的完整性,對同屬一事件的作適當集中,時間跨度小的在三個條目內記述完畢,,時間跨度大的則分多條記述,兩個歷史階段相交的事件則分別性質記入相關階段。記事采用公歷紀年,詳其月、日。期相同的,均標同日或同月;無月、日可稽,則編排于適當位置。本大事所記地域范圍,以潮汕地區(qū)分立三市以前的汕頭地區(qū)為主,民主革命時期有關的歷名轄區(qū)和邊界縣適當顧及。黨、政、軍、群、統(tǒng)的組織沿革及其負責人名錄,又有《中共汕頭地區(qū)組織史資料》詳加記述,本書只記及黨、政、軍縣、團正職,以免重復。所記的地史、組織機構、會議名稱、部議番號、職務稱謂,均沿用歷史提法。組織機構重復出現(xiàn)時采用簡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