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運用法歷史學、比較法學、法理學、法社會學等研究方法,重點論述個人破產程序法律制度中的特別問題和難點問題,同時結合我國具體情況進行理論聯(lián)系實際的探討,并提出立法建議,目的在于為構建我國的個人破產制度進行理論準備。論文正文部分共分七章,主要內容包括:第一章:導論。本章介紹破產制度及個人破產制度相關的基本理論問題,對一些國家和我國有關個人破產的立法情況進行了比較研究。其中第一節(jié)對破產制度的產生和演變的歷史過程進行了回顧,對破產的定義和法律特征進行了剖析,并介紹了破產法律制度在當代的最新發(fā)展趨勢,為論述個人破產制度進行鋪墊。第二節(jié)進入本書正題,首先對個人破產的定義進行了新的界定,尤其對“個人”與“自然人”兩個概念在程序法與實體法上的微妙區(qū)別加以澄清,主張以“個人破產”代替“自然人破產”,并將非法人組織的破產從個人破產的概念中撇除,繼而明確“個人破產”所包含的具體內容,最后通過與其他制度的比較,獲得對個人破產法律特征及制度價值的認識。第三節(jié)介紹了一些主要國家個人破產制度發(fā)展演變的過程及所采取的立法例,并結合我國的破產立法史,對我國個人破產制度的發(fā)展史及目前我國破產法不適用于個人的現(xiàn)狀進行了簡要評述。第二章:對我國建立個人破產制度的前瞻性研究。本章以構建我國的個人破產制度為論點,論述我國建立個人破產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初步設計了我國建立個人破產制度應確立的理念和原則。其中,第一節(jié)用實證主義的方法,以我國確立市場經濟體制后的巨大變化為時代背景,從鼓勵個人創(chuàng)業(yè)、滿足消費信貸快速增長的需求以及全球經濟一體化對法律接軌的要求等方面論證我國建立個人破產制度的必要性。第二節(jié)則從我國經濟的快速發(fā)展、公民法律意識的提高、信用體系的初步建立及社會保障制度的完善等方面作出“在我國建立個人破產制度是可行的”這一結論。在第三節(jié)筆者探尋破產法發(fā)展的軌跡,提出我國的個人破產制度不應照搬當代西方國家所謂的“債務救濟理念”,而應從我國國情出發(fā),以保障債權人利益、培育信用經濟為個人破產的基本理念。同時,將公平、高效、債權人自治、檢察監(jiān)督、與國際接軌等作為我國個人破產制度應當確立的基本原則,以指導具體程序和制度的設計。第三章:個人破產程序的開始。本章根據(jù)個人破產的特點,結合我國現(xiàn)行破產法和新破產法草案的規(guī)定,對個人破產程序的主體、破產原因、程序的開始等重要問題進行研究,并力圖為構建我國的個人破產程序提供參考方案。其中,第一節(jié)以論述破產能力為切人點,對個人破產的不同主體進行劃分,實質上也是劃分了不同的個人破產類型,并建議我國立法引進遺產破產制度和針對負有責任的破產法人、企業(yè)領導人而適用的制裁性破產制度。第二節(jié)在一般性地論述支付不能、停止支付、債務超過等不同破產原因的基礎上,針對個人破產的不同類型,提出不同的破產原因論。在第三節(jié)筆者論述了個人破產程序啟動所涉及的主管、管轄、申請、受理等問題,并提出了相應的立法建議。第四章:個人破產的處理——和解和清算。和解、重整與清算是處理破產案件的三大程序制度,每種程序都要涉及非常多且復雜的程序性和實體性問題。而且三者之間還存在轉換關系,被認為是破產制度研究的核心內容。但本書既然定位于個人破產,并不對所有問題進行泛泛而談,而是圍繞個人破產這一主題,首先將一般不適用于個人的重整制度排除在論題之外,其次對和解和清算程序操作中的問題,只選擇對個人破產來說有獨特意義的進行研究和探討,并提出相應的立法建議。在第一節(jié)中,筆者分析了個人破產中個人債務人財產的特點,提出應建立管理人制度,在破產程序受理后破產宣告前即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同時,從貫徹公平原則出發(fā),對個人破產中債權人的知悉問題進行了討論,提出應強化債務人的誠信責任,利用免責、破產犯罪等制度,促使債務人主動全面地提交債務清冊,保證債權人知悉和參加破產程序。本節(jié)還對內部人的債權及其限制問題進行了探討。第二節(jié)論述了個人破產中的和解制度,首先是對和解在個人破產中所具有的特別重要意義予以闡述,接下來對一些國家和地區(qū)有關個人和解的專門規(guī)定詳加比較,最后提出了我國個人破產和解程序的構建方案,主張我國應采取徹底的和解分離主義,將和解程序前移,由當事人選擇適用和解程序還是清算程序。第三節(jié)就個人破產情形下清算程序所出現(xiàn)的一些特別問題進行探討:一是借鑒其他國家和地區(qū)的立法,詳細列出了法院應當作出個人破產宣告的情形、個人破產宣告的阻卻事由及個人破產宣告后應對個人債務人產生什么效力等;二是提出了個人破產中獨有的自由財產問題,強調應對破產財產與自由財產進行區(qū)分;三是對個人破產情形下的撤銷權、取回權、抵消權、別除權的行使問題進行了探討,也對不同的個人破產類型在清算中應注意的問題進行歸納總結。最后,對清算人職務的解除問題在個人破產與經濟實體破產之間存在的不同之處進行了比較。第五章:個人破產中的自由財產制度。自由財產制度是個人破產所特有的一項重要制度,本章對此詳加論述。第一節(jié)主要論述自由財產的含義、特征及意義等基本理論問題。第二節(jié)論述自由財產的范圍。指出自由財產范圍的確定應以保障破產人的基本生活為中心任務,而基本生活應以當?shù)厣钏綖閰⒄?,但在不損害債權人根本利益的前提下,還應兼顧破產人將來的重新起步。接著對一些國家和地區(qū)對自由財產范圍的規(guī)定進行比較研究。最后對建立我國的自由財產制度提出了立法建議,主張在自由財產的范圍上改用列舉主義,內容上按不同性質進行劃分,不同性質不同對待,有關基本生活的無條件保留,有關重新再起的或對破產人有特定精神價值的則服從于債權人的分配利益。自由財產還應進行限額。第三節(jié)首先論述了自由財產權的行使程序,包括行使主體、申請的提出、異議的提出以及法院如何對自由財產申請進行裁定等一系列問題。其次論述了自由財產權行使中的爭議問題,主張自由財產可以用來清償債務,但不得影響其撫養(yǎng)人的權益;主張自由財產之上的司法擔保權無效,協(xié)議擔保權和法定擔保權雖有效,但破產人也應有一定的撤銷權;主張破產前將其他財產轉為自由財產的行為一般應認為有效。第六章:個人破產中的免責制度。法人或其他組織一般在破產后注銷,無所謂免責問題,因此免責制度也是個人破產中一項特有的制度。第一節(jié)是免責制度概述。回顧了從不免責主義到免責主義的破產發(fā)展史,指出免責的本質不是權利,而是一種特許利益,應注意免責利益與債權人的清償利益之間的平衡,并對免責制度立法例進行了比較研究。第二節(jié)介紹各國為達到利益平衡之目的,對免責設定了種種條件和限制,包括什么情形之下不許可破產人免責、哪些債務不能被免責以及免責裁定作出后特定情形下撤銷免責裁定等。第三節(jié)先從我國現(xiàn)行立法出發(fā),指出逃避債務與免責制度并無必然聯(lián)系,接著評析了我國新破產法草案中有關免責制度的具體規(guī)定,并提出對該草案進行修改的具體立法建議。第七章:個人破產中的失權與復權制度。失權與復權制度體現(xiàn)出個人破產所特有的制度價值,是個人破產制度得以長盛不衰的重要平衡機制之一。第一節(jié)是討論破產失權制度,從對債務人進行處罰的歷史演進中,指出失權制度代替破產有罪主義的歷史意義,接著對失權的特征和制度價值進行論述,并比較了有關國家和地區(qū)破產法及破產法以外的其他法律對失權的具體規(guī)定。第二節(jié)是破產復權制度,指出復權制度是現(xiàn)代社會為解決失權與人權沖突而設立的制度,但復權制度的價值不僅在于保障人權,也有助于更好地發(fā)揮失權制度對破產人的制裁作用。本節(jié)還對當然復權與申請復權兩種方式下不同的復權條件進行了比較研究,并論述了復權的程序。第三節(jié)在考察我國現(xiàn)行法律有關失權規(guī)定的基礎上,提出了構建我國的破產失權與復權制度的具體設想。在結論部分,筆者認為,個人破產是破產制度產生的本源,其所體現(xiàn)出的制度價值和理念,是其他執(zhí)行制度所無法替代的。一般破產主義是世界破產法發(fā)展的潮流,我國實施個人破產的條件也已經成熟。筆者堅信,在我國全面建立個人破產制度只是時間的問題,我國的個人破產制度應當從我國的國情出發(fā)進行構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