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務員職位分類制度,我國行政系統(tǒng)設置10個等次的領導職務(從副科級到國務院總理)和與之有一定對應關系的8個非領導職務序列(從辦事員到巡視員)。對在我國行政職務等次序列中位于處級等次的公務員,我們統(tǒng)稱為"處級干部"。根據在行政職務等次序列中所處的具體位置,處級干部又分為正處級干部和副處級干部;依照公務員職務分類,處級干部又細分為擔任領導職務的處級干部和擔任非領導職務的處級干部,每個處級干部都對應政府機關或其他行政組織機構中的一個職位,是其所處具體崗位職權、職責的載體。擔任領導職務的處級干部依法行使領導職權,擔負著一定的組織、管理、決策、指揮職能。擔任非領導職務的處級干部可以獨立負責或管理某一方面的事務,享受與處級領導職務相一致的待遇,同時與處級領導職務還可以相互改任,但不具有行政領導職責。 從社會主體的角度講,處級干部是指在國家各級各類行政機構中擔任處級職位以上一定職務的個人,包括處長、副處長、調研員、副調研員。 從對應職位的角度講,處級干部擔負著政府機關或其他行政組織機構分配給他們的職務和責任。職務和責任是職位的兩個不可分割的基本要素。就職務要素來看,處級干部在某一處級職位上工作,就意味著他們將擁有與這個職位相匹配的職務,即負有相應的勝任這個職位的權限;從責任要素來看,處級干部占據某一處級職位,即相應承擔與該職位相匹配的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