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的話
跟單信用證統(tǒng)一慣例(UCP 500)
第一章總則與定義
第一條統(tǒng)一慣例的適用范圍
第二條信用證的含義
第三條信用證與合同
第四條交易所與貨物/服務/行為
第五條開立/修改信用證的指示
第二章信用證的形式和通知
第六條可撤銷與不可撤銷信用證
第七條通知行責任
第八條信用證的撤銷
第九條開證行和保兌行的責任
第十條信用證的種類
第十一條 電訊傳遞的和預先通知的信用證
第十二條 不完整或不清楚的指示
第三章責任和義務
第十三條 單據審核標準
第十四條 不符的單據與通知
第十五條 對訊息有效性的免責
第十六條 對訊息傳遞的免責
第十七條 不可抗力
第十八條 對被指示
第十九條 銀行之間的償付安排
第四章單據
第二十條 對出單人的模糊用語
第二十一條 單據出單人或單據內容未作規(guī)定
第二十二條 出單日期與信用證日期
第二十三條 海運提單
第二十四條 不可轉讓的海運單
第二十五條 租船合同提單
第二十六條 多式聯運單據
第五章雜項規(guī)定
第二十七條 空運單據
第二十八條 公路、伯路和內陸水運運輸單據
第二十九條
第三十條 貨運承攬人簽發(fā)的運輸單據
……
第六章可轉讓信用證
第七章款項讓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