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責任原理之立場而言,現(xiàn)行“民法”之侵權行為,可說系建立在過失歸責一元論之基礎上,亦即主張行為須在主觀上有可歸責之過失存在,始對其行為造成之損害負擔損害賠償責任,否則,縱有損害他人之事實,且其侵害之態(tài)樣具有違法性,亦無賠償責任。此外,并在學問之方法論上,采取如下之立場:即就過失之概念,作無限制之擴大,甚至將無過失之責任原理,亦借過失責任之形式,加以統(tǒng)括。此一思考模式,在現(xiàn)行“民法”成立初期,幾乎被目為自明之理,即在目前,仍為各國(地區(qū))學理及判例之通說所宗采。本論文之內容,可區(qū)分為二:其一為危險責任原理之研究,其二為歸責原理之變動及重建之研究。二者在理論體系上,相互關聯(lián),即危險責任原理,乃歸責原理變動及重整之原因,而后者則為前者發(fā)展之結果;在邏輯結構上,具有相互依存之關系。本論文集中于危險責任法制之研究,以為研討歸責原理重建之根據(jù)。對于過失責任主義,則一如傳統(tǒng)理論,認其在處理市民生活權益損害之領域內,仍然具有高度的“規(guī)范妥當性”,并僅在此一假設上,觀察近百年來,過失責任主義為適應危險活動,在其理論上所作之變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