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憲法學說》中一開始就說:將“憲法”與作為一套法律規(guī)定的憲法法規(guī)(條文)混為一談,是稀里胡涂的憲法觀──必須區(qū)分憲法的“絕對意義”與“相對意義”。前者指制憲主體(君王或者人民)的一次性政治決斷,決定性地創(chuàng)制自身的政治共同體的特定生存形式,在這一意義上,憲法的含義等于國家的實存本身及其政體形式(比如“民主共和”),一套調節(jié)生活秩序的具體法規(guī)──所謂“相對意義”的憲法,不過是由這一政治決斷引出的。施米特提出絕對意義和相對意義的憲法的區(qū)分,也是想要提醒德國智識人自己心里搞清楚,民主共和究竟意味著什么:共和革命遠不是僅僅為了制訂一部成文憲法,它意味著一個政治統(tǒng)一體(民族國家)在特定政治處境中對自身的生存方式作出了新的政治決斷,或者說為如何在新的政治生存處境中形成新的政治統(tǒng)一體重新作出了一次決斷──隨后的制憲(制訂具體的憲法法規(guī)),不過是這個政治統(tǒng)一體自覺選擇的政治行動。換句話說,“絕對意義”的“憲法”(具體的憲法法規(guī))等而視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