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紀中葉以來,國家政權體系的積極理念日趨明顯,服務行政已成為行政職能的基本價值選擇,與之順應的是政府職能不斷擴張,正如托馬斯,戴伊所言:“如果說,政府的權力曾經一度受到限制的話——政府除了保障法律和秩序、保護私人自由和私人財產、監(jiān)督合同、保護本國不受外國侵略以夕卜,沒有別的權力——那個時刻早已過去。我國既缺乏有關行政法制體系建立的總體規(guī)劃以及相應的時間表,又沒有一套完整的指導行政法制體系的理論基礎,這對我國行政法學界而言是一個巨大的遺撼。綜觀我國行政法學的進程可以說在諸多方面并沒有比行政法進程更具超前性,有些方面尚滯后于行政法臺的進程。以我國目前行政法學的教科書為例,絕大多數教材在對行政法問題闡釋時,均將側重點放大行政法的操作部分、行政行為部分,而關于行政法基礎理論和探討相對薄弱,關于行政組織法的篇幅相對較少。我們認為,行政法基礎理論在行政法學中的地位應當是重中之重,因為沒有完整的理論行政法治必然處于迷惘狀況中,也許會獲取一城一地的利益,但終究不能成為有機的整體。行政組織法牽涉到行政體制設計問題,而行政體系的狀況、行政主體理論必然難以建立起正當的行政行為理論?;谏狭姓J識,本教材在行政法基礎理論和行政組織法方面給予了較多的關注,這也許是本教科書的一個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