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人格引入刑法具有如下意義: 第一,促進整體、動態(tài)的犯罪人觀念的形成。人格概念具有整體性,由人格概念的整體性決定,我們在考慮刑法中的人,不僅要從人的社會性出發(fā),而且要從人的心理性、生物性方面出發(fā)。由于人格概念具有動態(tài)性,我們在考慮刑法中的人時,不僅要看他的現在,還要看他的過去,同時要考慮他的將來。 第二,利用人格測量技術評估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險性。人身危險性評估是當代刑法理論中的一個難題,而將人格引入刑法后有助于我們把握人身危險性,從而促進刑罰特別預防水平的提高。根據人格理論.本書將犯罪人分為具有不健康人格的人、具有心理缺陷的人、具有人格障礙(personality disorder)的人、具有病態(tài)人格(psychopathic personality)的人、具有反社會人格(antisocial personality)的人、具有犯罪人格的人。在上述人格中,在同一種情境下,被確認為后一種人格的人犯罪的可能性總要更大一些:人格不健康的人在一定情境下有犯罪的可能,例如,有他人犯靠,本人可能會模仿犯罪;具有人格障礙的人在一定情境下犯罪的可能性則加大;具有反社會人格的人在一定情境下犯罪的可能更大;而具有犯罪人格的人,特別是具有所謂典型犯罪人格的人在一定情境犯罪可能最大。 第三,促進刑法的公正,將人格引入刑法,不僅可以促進刑法的效益水平提高,而且可以促進刑法的公正。人格在刑法中的引入可以更全面反映社會對行為人的責難,因而可以促進刑法的公正。 第四,促進刑事政策合理化。將人格引入刑法,使定罪、量刑及行刑有了更充分的可能去考慮犯罪人的社會性、心理性及生物性。這樣,根據刑事政策的合理化要求,本書提出了降低犯罪構成的起點,擴大犯罪圈;將人格作為出罪因素。作為犯罪構成的消極要件;開展人格調查,進行人格評估,將人格評估作為定罪、免予刑罰、緩刑、假釋、適用死刑等考慮的因素;以人格評估作為防止權力濫用根據;整合中國的保安處分,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