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jié)犯罪價值觀刑事古典學派的犯罪觀是以個人為價值取向的,其要旨在于限定犯罪的范圍,為個人自由提供廣闊的空間。根據什么標準對犯罪進行評價,這是犯罪價值觀的重要內容之一。刑事古典學派從個人價值出發(fā),主張自由主義,由此確立犯罪評價標準。但在刑事古典學派中又可以分為前期古典學派與后期古典學派。前者以貝卡利亞、費爾巴哈、邊沁等人為代表;后者以康德、黑格爾、賓丁、畢克邁耶、貝林格等人為代表。以啟蒙主義刑法思想為中心的前期古典學派的理論特征是個人自由主義,而以報復主義刑法思想為中心的后期古典學派的理論特征是國家自由主義。一、前期古典學派的犯罪價值觀前期古典學派是以個人自由主義為思想特征的,這里所謂個人自由主義,是指個人至上或者個人本位。由此出發(fā)確立的犯罪觀,就是以個人的最小自由的犧牲為代價,換取更大程度的社會自由。因此,將犯罪局限于對社會具有危害性的行為。應該說,危害性原則的確立,是前期古典學派對于犯罪評價標準的巨大貢獻。在這種情況下,犯罪不再是一個可以任意加諸公民的桎梏,而是一個具有客觀性的法律標準。因此,以貝卡利亞為代表的前期古典學派的犯罪觀具有以下特點。(一)世俗性使犯罪評價標準世俗化,是前期古典學派在犯罪問題上所進行的重要努力之一。這種努力的意義在于:排除中世紀封建刑法中的宗教因素給犯罪概念帶來的主觀任意性,從而確定犯罪認定的客觀標準。在中世紀的封建社會,由于教權與王權的二元對立,犯罪也分為宗教犯罪和世俗犯罪。這里的宗教犯罪是指由教會審判處理的犯罪,主要指褻瀆神靈、異端邪說等違反宗教教義的犯罪,甚至還包括某些違反宗教倫理觀念的犯罪。這種宗教犯罪以含義模糊的罪孽作為區(qū)分重罪與輕罪的標準,教會認為其罪孽深重的,就構成重罪,并予以嚴厲懲罰;教會認為其罪孽不重的,則構成輕罪,而予以較輕的處罰。而教會判斷罪孽輕重的標準,是模糊不定的宗教教義,這充分地表明了教會刑法的主觀擅斷性。這種所謂宗教犯罪,在很大程度上是思想犯罪。在啟蒙運動中,宗教地位式微,宗教犯罪也開始受到嚴格限制,并由此開始了犯罪世俗化的歷史進程。在孟德斯鳩的犯罪分類中,還有危害宗教的犯罪,其他三類犯罪是:危害風俗的犯罪、危害公民的安寧的犯罪、危害公民的安全的犯罪。但孟德斯鳩所謂宗教犯罪,指的只是直接侵犯宗教的犯罪,如一切單純的褻瀆神圣罪之類。更為重要的是,孟德斯鳩提出“依犯罪的性質量刑有利于自由”這樣一條原則,認為應該按照各類犯罪的性質規(guī)定所應科處的刑罰。如果按照事物的性質處罰褻瀆神圣罪,則對該罪的刑罰應為:剝奪宗教所給予的一切利益,如驅逐出廟宇;暫時或永久禁止與信徒來往;避開罪犯,不和他們見面;唾棄、憎厭、詛咒他們。①由此可見,孟德斯鳩雖然仍然肯定宗教犯罪,但和中世紀教會刑法中的宗教犯罪是完全不同的,尤其是孟德斯鳩主張區(qū)分思想與行為,反對主觀歸罪,強調刑法應當有利于公民自由。而且,孟德斯鳩還提出一條重要原則:對“邪術”和“異端”的追訴,要非常慎重。孟德斯鳩認為這兩種犯罪的控告可以極端地危害自由,可以成為無窮盡的暴政的源泉,如果立法者不知對這種控告加以限制的話。因為這種控告不是直接指控一個公民的行為,而多半是以人們對這個公民的性格的看法作根據,提出控告,所以人民越無知,這種控告便越危險。因此,一個公民便無時不在危險之中了,因為世界上最好的行為,最純潔的道德,盡一切的本分,并不能保證一個人不受到犯這些罪的懷疑。孟德斯鳩還指出,當人們認為邪術是一種能夠把魔鬼武裝起來的權力,并由這個想法出發(fā)的時候,人們就把他們認為是邪術士的人看做世界上最能夠攪亂和顛覆社會的人,因而愿意施以無限度的刑罰。③因此,孟德斯鳩雖然沒有說絕對不應懲罰異端,但對這種懲罰顯然持有極大的戒心。意大利著名刑法學家貝卡利亞雖然仍然承認神明啟迪是產生調整人類行為的道德原則和政治原則的源泉之一,但又認為神明啟迪與自然法則和社會契約同樣都在開創(chuàng)世俗生活的幸福。貝卡利亞指出:在墮落的人腦中,神明啟迪和自然法則一一盡管這二者是神圣的和不可改變的一一早已被虛偽的宗教和無數隨意的善惡概念所褻瀆了,因此,看來需要單獨地研究根據共同需要及功利加以表述或設想的純人類協(xié)議的產物。這種觀點是每個教派和每個道德體系都必定會同意的;迫使最固執(zhí)己見、最不信教的人也遵守促使人類過社會生活的那些原則,這是值得贊賞的。因此,貝卡利亞更為強調的是社會契約,認為社會契約是人類社會生活的基礎,它與自然法則和神明啟迪并不矛盾。貝卡利亞指出,指責探討社會契約及其結果的人是在談論違背自然法和神明啟迪,看來這是錯誤的,因為這種討論并沒有涉及后兩者。從本質上講,神明公正和自然公正是永恒不變的,因為,兩個同樣對象之間的關系是相同的。但是,人類公正,或曰政治公正,卻只是行為與千變萬化的社會狀態(tài)間的關系,它可以根據行為對社會變得必要或有利的程度而變化。如果人們不去分析錯綜復雜和極易變化的社會關系,就會對此辨認不清。一旦這些本質上相互區(qū)別的原則被混淆,便無望就公共議題作出正確解釋了。神學家的任務是根據行為內在的善或惡來確定正義與非正義的界限。公法學家的任務是確定政治上的正義與非正義的關系,即行為對社會的利弊關系。既然每個人都看到純粹的政治美德會屈從于上帝頒布的永恒的宗教美德,上述對象就絕不可能相互妨害。①在此,貝卡利亞對宗教與法律作了明確的劃分:前者的任務是對行為內在的善惡評價,后者是對行為對社會的外在關系的利弊評價。因此,貝卡利亞否定了犯罪的宗教性,從世俗眼光來認識犯罪。在這個意義上,犯罪只不過是對社會契約的侵犯。應該說,貝卡利亞對犯罪性質的這種世俗化認識,具有重要意義。它表明人們不再是從神秘的宗教教義出發(fā)去界定犯罪,而是從人的現實社會利益出發(fā)去理解犯罪,從而奠定了以社會利益為基礎的世俗的犯罪觀。貝卡利亞的這些觀點,受到當時宗教保?!?/di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