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收主要探討了美國賄賂罪的實體法和程序法,同時也對美國賄賂法的運用做了極為簡單的分析。筆者認為美國賄賂法有以下三個特點:第一,無論是美國賄賂罪的實體法還是程序法;無論是作為行為規(guī)范的美國賄賂法本身還是賄賂法的運用,都是以維護“自由競爭”這一美國社會體制的基本原理為目的而展開的,都具有明確的目的性。第二,無論是賄賂法本身還是它的運用都是以對政治責任的追究及行政責任的追究為前提,在與兩者并行甚至承認兩者優(yōu)先的情況下展開的。第三,無論是賄賂法本身還是它的運用都將其重心置于追究刑事責任的過程或程序中,都是在社會及公眾積極參與的條件下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