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sare Lombroso,1836—1909。意大利犯罪學家、精神病學家,刑事人類學派的創(chuàng)始人。生于維羅納猶太人家庭。曾任軍醫(yī)、精神病院院長、都靈等大學的教授。重視對犯罪人的病理解剖的研究,比較研究精神病人和犯罪人的關系,運用人類學的測定法作為研究精神病犯罪人的其他犯罪人的方法,對于犯罪人的頭蓋骨和人相,特別加以注意。龍勃羅梭的犯罪原因思想,經歷了一個由單一到復雜的發(fā)展過程。在早期的著述中,龍勃羅梭主要注意遺傳等先天因素對犯罪的影響。作為一名監(jiān)獄醫(yī)生,他對幾千名犯人作了人類學的調查,并進行了大量的尸體解剖。1870年12月,在意大利帕維亞監(jiān)獄,龍勃羅梭打開了意大利著名的土匪頭子維萊拉尸體的頭顱,發(fā)現(xiàn)其頭顱枕骨部位有一個明顯的凹陷處,它的位置如同低等動物一樣。得出結論:這種情況屬于真正的蚯突(vermis)肥大,可以說是真正的正中小腦。這一發(fā)現(xiàn)觸發(fā)了他的靈感,由此他認為,犯罪者與犯罪真相的神秘帷幕終于被揭開了,原因就在于原始人和低等動物的特征必然要在我們當代重新繁衍,從而提出了他的天生犯罪人理論。[1876年發(fā)表了他的成名作《犯罪人》第一版。由于當時可供他研究的材料較少,故該書僅是一本小冊子,而從1906年到1907年《犯罪人》第五版問世時,已經成為一部共有三卷和附圖一卷的巨著。第一卷和第二卷專講人類學、法律學和刑事學關系中的犯罪人;第三卷講精神病學;附圖中有一百零二個圖表,畫有犯罪人的頭顱、犯罪人的容貌和身體各部的尺寸、犯罪人的身體和精神的癥候,以及語言文字等。是他學說的基礎。天生犯罪人成為龍勃羅梭早期著作中一個核心命題。龍勃羅梭的天生犯罪人理論包括四個方面的主要內容:1、犯罪者通過許多體格和心理的異?,F(xiàn)象區(qū)別于非犯罪人。2、犯罪人是人的變種,一種人類學類型,一種退化現(xiàn)象。3、犯罪人是一種返祖現(xiàn)象,是蛻變到低級的原始人類型。4、犯罪行為有遺傳性,它從犯罪天賦中產生。龍勃羅棱對天生犯罪人的特征作了如下的描述:1、生理特征:扁平的額頭,頭腦突出,眉骨隆起,眼窩深陷,巨大的頜骨,頰骨同聳;齒列不齊,非常大或非常小的耳朵,頭骨及臉左右不均,斜眼,指頭多畸形,體毛不足等。2、精神特征:痛覺缺失,視覺敏銳;性別特征不明顯;極度懶惰,沒有羞恥感和憐憫心,病態(tài)的虛榮心和易被激怒;迷信,喜歡紋身,慣于用手勢表達意思等。作為犯罪原因先天因素,龍勃羅梭從種族和遺傳這兩方面展開。關于種族和犯罪之間的關系的論述,是建立在對一些犯罪現(xiàn)象直觀地認識基礎上,沒有直接的科學依據(jù)。龍勃羅梭側重研究了遺傳因素對犯罪的影響,從調查個案入手肯定了隔世遺傳規(guī)律,還提出了天然類聚說,認為兩個犯罪家庭聯(lián)姻后,遺傳的影響更大。龍勃羅梭的天生犯罪人理論一經傳播,馬上遭到來自各方面的抨擊。當看到龍勃羅梭搜集的那些相貌不對稱和有特征的罪犯畫像時,法國人類學家保羅·托皮納德尖刻地挖苦說:“這些肖像看起來與龍氏朋友們的肖像一模一樣。” 英國犯罪學家查爾斯·巴克曼·格林(1870-1819)經過12年的工作,領導一項研究計劃,根據(jù)96種特征考察了3000名以上罪犯,個人還進行了1500次觀察,并作了300次其他補充觀察。指出:“事實上,無論是在測量方面還是在犯罪人中是否存在身體異常方面,我們的統(tǒng)計都表現(xiàn)出與那些對守法者的類似統(tǒng)計有驚人的一致。我們的必然結論是,不存在犯罪人身體類型這種事情”在科學驗證的事實之上,戈林斷言,不存在天生犯罪類型,犯罪不是由遺傳而來的,他呼吁犯罪學家把心理特征,特別是智力缺陷作為犯罪行為的原因來加以研究。在這種情況下,龍勃羅梭在后期的著作中也修正了自己的觀點,從只注重犯罪的遺傳等先天因素,到把犯罪原因擴大到墮落等后天因素的影響,而這種墮落是與一定地理環(huán)境與社會環(huán)境分不開,因此,龍勃羅梭分別研究了地理與社會因素對犯罪的影響,強調智力、情感、本能、習慣、下意識反應、語言、模仿力等心理因素與政治、經濟、人口、文化、教育、宗教、環(huán)境等社會因素與自然因素的作用,天生犯罪人在罪犯總數(shù)中的比例也一再降低。在1893年出版的《犯罪:原因和救治》一書中,天生犯罪人占33%,由此形成綜合的犯罪原因論。他在《犯罪:原因和救治》中指出:“導致犯罪發(fā)生的原因是很多的,并且往往纏結糾紛。如果不逐一加以研究,就不能對犯罪原因遽下斷語。犯罪原因的這種復雜狀況,是人類社會所常有的,決不能認為原因與原因之間毫無關系,更不能以其中一個原因代替所有原因。”對于什么是真正的犯罪原因,他說:“實言之,每一現(xiàn)象中的真正特殊原因何在,即使是善于觀察的人,亦不能下一斷語。”其主要著作有《天才與墮落》(1877年),《天才》(1888年),《女性犯人》(1893年),《政治犯和革命》(1895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