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于1994年5月12日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并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這是我國民主法制建設的一個偉大成績,標志著我國的國家賠償法律制度進入了一個新的發(fā)展階段。國家賠償法的頒布,對于切實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具有深遠的歷史和現實意義。國家賠償法實施以來,國務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以及有關部委先后發(fā)布了一系列的規(guī)定和解釋。如國務院《國家賠償費用管理辦法》(1995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設立賠償委員會的通知》(1994年12月23日)、《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受案范圍問題的批復》(1995年1月29日)、《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賠償案件程序的暫行規(guī)定》(1996年5月6日)、《關于人民法院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幾個問題的解釋》(1996年5月6日)、《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1997年4月29日)、《關于刑事賠償和非刑事司法賠償案件立案工作的暫行規(guī)定(試行)》(2000年1月11日)、《關于刑事賠償和非刑事司法賠償案件案由的暫行規(guī)定(試行)》(2000年1月11日)、《國家賠償案件文書樣式(試行)》(2000年1月11日)、《關于民事、行政訴訟中司法賠償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年9月21日);《關于審理人民法院國家賠償確認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試行)》(2004年8月10日)、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刑事賠償工作規(guī)定》(2001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共同賠償案件若干問題解釋》(1997年6月27日)、《關于刑事賠償義務機關確定問題的通知》(2005年7月5日);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貫徹實施(國家賠償法>有關問題的通知》(1995年2月13日);司法部《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賠償、刑事賠償辦法》(1995年9月8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賠償實施辦法》(1995年8月1日)、海關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賠償辦法》(2003年3月24日)、民航總局《民航行政機關行政賠償辦法》(2006年1月12日)等等。為了準確理解國家賠償法及其配套規(guī)定的原則和相互關系,并在司法實踐和行政執(zhí)法實踐中正確運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公安部和理論界、實務界的有關同志,以國家賠償法的多年的司法實踐和理論研究為基礎,將國家賠償法及其配套規(guī)定結合在一起進行解釋,共同撰寫了這本《國家賠償法及配套規(guī)定新釋新解》,《國家賠償法及配套規(guī)定新釋新解》系《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新釋新解叢書》之一?!秶屹r償法及配套規(guī)定新釋新解》綜合了國家賠償法公布施行以來司法實踐和理論研究的最新成果,是當今我國系統研究和闡釋這一法律及配套規(guī)定的最新之作。希望《國家賠償法及配套規(guī)定新釋新解》能夠為廣大司法工作者、行政執(zhí)法人員和律師正確適用法律、為廣大公民和法人正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起到應有的指導、參考和借鑒作用。編輯推薦《國家賠償法及配套規(guī)定新釋新解》系《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新釋新解叢書》之一。《國家賠償法及配套規(guī)定新釋新解》綜合了國家賠償法公布施行以來司法寥踐和理論研究的最新成果,是當今我國系統研究和闡釋這一法律及配套規(guī)定的最新之作。希望《國家賠償法及配套規(guī)定新釋新解》能夠為廣大司法工作者、行政執(zhí)法人員和律師正確適用法律、為廣大公民和法人正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起到應有的指導、參考和借鑒作用。